行业新闻

4月17日上午,乌兹别克斯坦塔乐普拉斯特公司业务经理马提拉、韩国GST公司委托的中国代表等人来到连云港市公安局送上两面锦旗,对连云港警方帮助破案并追回被骗钱款表示感谢。

 

在了解新案情前,先熟络一下青岛货代骗子的历史:

前几年青岛地区集中出现一类专门针对货代公司、以一货多委托为手段、串通订舱代理,骗取垫付运费的诈骗案件。据了解,当时青岛多家国际物流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公司都有过被骗经历。

 

当年,行骗的货代公司都是经过正规注册的货代公司,且具有合法经营的身份,很难辨明真伪。骗子货代的行骗手法主要有两种:

  1、跟国外的收货人、国外的货代等客人联系,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揽货,等着货出口以后,则是坐地起价,让国外的客人付出高额费用后,才进行放单手续。

 

  2、针对外地同行,报低价揽货,然后在入货通知上,标注一些小字体的收费项目,利用大家只关注海运费和一般RMB费用的习惯,高额收取晚赎单费等。

 

超低的犯罪成本,加上法律上没有有效的管控,让一部分骗到钱的骗子越发猖狂。“骗子用一个公司名称行骗,当骗多了不好骗了时,再改个公司名继续骗,而被骗的人追回损失的路又困难重重。据了解,绝大多数被骗的客户基本上都放弃了追偿。也就是说,那些骗子都在逍遥法外。

 

那目前这个案例又是一种什么手法呢?网络时代了嘛,简单粗暴!下面一起来看看。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2日至6日,连云港市公安局经过缜密侦查,成功打掉一个盘踞在青岛市城阳区,以国外进口客商为主要犯罪对象,在国际货运代理领域实施网络合同诈骗的犯罪团伙,共抓获涉案嫌疑人17人,破获涉外合同诈骗案件12起,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212万元,已全部追缴。

 

★ “国际货代公司”骗巨额运费 ★

 

2018年3月至5月,乌兹别克斯坦塔乐普拉斯特公司从中国进口货物到乌兹别克斯坦过程中,通过互联网委托中方“环亚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环亚公司)将该公司价值近千万元的集装箱货物运往乌兹别克斯坦。环亚公司业务员“蒋某”在收取18万美元运费后,未向实际承运的货运代理连云港某国际物流公司支付运费,后失去联系。物流公司因未收到运费,将乌方公司集装箱货物扣押。6月22日,塔乐普拉斯特公司业务经理马提拉到连云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

在基本查明案情,摸清涉案地域的情况下,专案组于2018年7月6日派出6名民警赶赴青岛开展抓捕。当晚在青岛市城阳区一写字楼内抓获犯罪嫌疑人“蒋某”(真名郁某某),并当场控制了其他14名涉案人员。鉴于涉案人员众多,抓捕组一方面通过指挥中心上报省厅,协调青岛警方大力协助,另一方面紧急调集经侦支队所有民警连夜赶赴青岛予以增援。在青岛警方的大力协助下,又相继抓获主犯王某、田某某。全体参战民警对17名涉案成员逐一开展审查、甄别、扣押、取证工作后押解回连云港,并将18万美元的涉案赃款悉数追回。

 

★ 破获涉外合同诈骗案件12起 ★

 

警方经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8年7月,以王某、田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在青岛注册公司,在互联网上以“环亚国际货运代理公司”、“雨泽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润泽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等名义,提供虚假公司办公地址,使用网络虚拟身份和无实名登记手机,与国外进口商签订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同时又与国内货运代理公司签订货代合同,做货运业务。

 

在收到国外进口商、国内出口厂家运费后,不付给国内货运代理公司,将运费非法占为己有后逃匿。该犯罪团伙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对象涉及乌兹别克斯坦、孟加拉国、印度、卡塔尔、韩国等10余个国家的进口客商,涉及海运、铁路运输、空运等多种国际贸易运输方式。



为进一步查清该犯罪团伙的所有犯罪事实,专案组先后赴青岛、北京、南京、苏州、上海、宁波、义乌、厦门等地,查找国内实际承运货运代理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并想方设法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与国外受害人联系,让其来中国报案或通过互联网先行提供证据材料。目前,已调查取证60余人次。通过调查取证,结合审查工作,专案组又带破该团伙实施的其他涉外合同诈骗案件11起,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100余万元。

 

本案中,乌方受害公司进口的货物系工厂生产的原材料,货被扣后严重影响了工厂的正常生产。乌方公司多次与连云港市物流公司交涉,物流公司均以未收到垫支运费为由拒绝发货。

 

为维护中外双方公司的利益,减轻双方因久拖不决带来的经济损失,连云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主动协调双方进行有效磋商和沟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签订合同,由乌方公司先行支付运费给连云港市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在最短时间内将扣押的集装箱货物运抵乌兹别克斯坦,及时保证了工厂开工生产。

通过该案例,也给我们货代同行和外贸企业敲响了警钟!而当遇到骗子时,企业该如何应对呢?

 

遇到骗子该如何应对?

业内人士建议,首先要沉着冷静面对,理清事情的经过,分析双方的责任和权力,如有必要应树起法律大旗,维护自我权益。

 

  除防范骗子货代外,也应加强自身管理。业内人士认为:

  1、梳理公司操作流程,不断完善服务细节,不给骗子留可钻的漏洞。

  2、定期组织法律风险的培训,强化并提升员工防范风险的意识。

  3、遇到可疑的事件,如:天上掉馅饼,突然接到大票货物托运,或者是接到来路不明的电话或邮件,应第一时间上报给相关的负责人。

  4、建议物流行业的同仁们经常交流分享,共同抵制不法分子,共同树立诚信守信的行业规范。

 

  “对待骗子,要敢于拿起法律和规则的武器,让他们按照正规的程序走完付款和赎单流程,对国外和外地同行要充分了解其诉求,在保证自身不受伤害的情况下,努力帮助他们。”青岛某货代公司负责人认为。他还建议,最主要应该从以下方面着手:

  1、风险控制前置,对不熟悉的客户订舱一定要加以了解。

  2、做好内部工作流程的控制,杜绝不完善的流程所带来的风险。

  3、摈弃侥幸的思想,对于高利润或者低运费的诱惑要有辨别真伪的能力。

  4、建立行业的诚信联盟,一方面加强诚信公司的宣传推广和合作,一方面对不诚信的企业在合适的时候进行曝光。

 

作为庄家货代,需要欠款的客户尽可能上门去拜访一下,并在了解客户情况后再做放账;而对于寻找便宜运费的货代,如果有人告诉你他全航线价格都很好,甚至好到每个价格都比市场便宜40-60%,一定要引起警觉。在自身应不断提高法律意识的同时,还要:

  1、尽量减少以赊账方式收取运费,如不得不给予对方一定账期,应约定合理限额,避免产生巨额应收账款。

  2、一旦应收款项发生逾期,应立刻停止垫付运费。

  3、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及合作方式。

  4、高度警惕运价过高或过低的情形。

  5在发现可能无法收回应收账款时,应及时采取诉讼及保全措施。同时,对涉嫌诈骗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文来源:海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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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卓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总部设在深圳高新软件园。16年来,公司专注关务信息化服务,为企业提供“智关通”系列关务内控管理系统等全方位的关务系统解决方案,涵盖加工贸易、一般贸易、供应链、物流进出口、贸易合规管理系统、ERP数据对接方案等,100%满足企业关务风险内控和AEO认证系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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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务院决定取消“无船承运人审批业务”,无船承运人资质彻底放开。资质的彻底开放,其实不止事关本行业,也与外贸企业、外贸人、货代息息相关,因为随着准入门槛的降低,也给了很多搞海运欺诈的居心不良分子以更多方便!

据商务部数据统计,我国外贸公司的出口坏账率每年超过5%(约为1000亿美元),在海外拖欠款中,恶意欺诈约占欠款案的66% ,其中,境外无船承运人与进口商合谋搞海运无单放货进行欺诈占主要部分,案值超600多亿美元

 

其实原来无船承运人虽然要交80万押金或每年办理几万元的责任保险,但在不良分子眼里,这点押金哪能抵得上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美元的货值?

 

而交通部又于近日宣布对无船承运人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取消押金或责任保险制度,这对诚信企业来说确实减轻了负担,市场准入资质是宽松了,但极为宽松的市场准入资质,也给境外不良无船承运人和买家串通搞海运无单放货欺诈提供了更为有利的零成本条件。

 

在此背景下,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发特发函通知,提醒广大货主、货代高度警惕境外无船承运人搞海运欺诈风险,并给出了防范建议!

 

附通知原文:

各会员单位并全国外经贸企业:
    

海上运输是保障国际贸易安全的辅助手段。目前作为调整国际海上运输的我国《海商法》在具有物权凭证的船公司提单(Master bill)的签发上存在漏洞,与国际传统安全的提单签发与流转程序及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有关提单的流转程序相违背,同时在无船承运人的管理上与《国际海运条例》严重脱节。

 

按照现有《海商法》,能据以托收到货款的船公司提单作为物权凭证不能保障首先签发给卖家尤其是FOB出口商,使得FOB出口商(我国目前约有85%的出口是FOB条款)一开始就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潜在巨大的货、款两空的风险。

 

目前,提单的签发及流转程序完全颠覆了传统安全的做法。出口商尤其是FOB出口商面临着境外无船承运人与买家合谋进行海运欺诈的巨大的风险。

 

我国《海商法》本来对无船承运人的管理就是空白,与《国际海运条例》完全脱节。交通部又于2019年3月27日宣布对无船承运人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取消押金或责任保险制度,这对诚信企业来说确实减轻了负担,但给境外不良无船承运人和买家串通搞海运无单放货欺诈提供了更为有利的零成本条件,市场准入资质条件极为宽松。目前经交通部批准的无船承运人近达9000家,是经营国际班轮运输公司的近百倍,比世界最权威的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所属的可签发货代或多式联运提单(forwarders’bill or multi-transport bill of lading)的全球会员还多两三倍。

 

尽管原来无船承运人要交80万押金或每年办理几万元的责任保险,但也无济于事,因为市场准入条件和资质太低。如果不从资质上把关,这点押金哪能抵得上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美元的货值?

 

据商务部数据统计,我国外贸公司的出口坏账率每年超过5%(约为1000亿美元),是发达国家平均坏账率的10-20倍。在海外拖欠款中,恶意欺诈约占欠款案的66% (其中境外无船承运人与进口商合谋搞海运无单放货进行欺诈占主要部分,案值超600多亿美元)。

 

2019年1月15日,国际海事局在新加坡推出国际海事局无船承运人登记制度,旨在加强海运反欺诈措施。说明国际海运欺诈现象十分严重。鉴于我国国际海运市场极度混乱,法律法规有漏洞,管理欠缺,FOB出口企业只能高度警惕并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一、船公司提单(master bill)是提货的物权凭证,只有第一时间掌握它才能据以通过银行托收到货款。

 

二、货代或无船承运人提单(house bill or NVOCC bill)不是物权凭证,到船公司处提不到货,也无把握能托收到货款。如果仅持有货代/NVOCC-无船承运人提单,境外货代与买家有可能将FOB出口商架空并合谋搞无单放货,造成货被提走,提单无人赎,货款收不到。

 

三、在签订FOB出口合同时,务必在合同中明确买方负责指定船公司(班轮公司)或货运代理订舱并支付运费,卖方负责向船公司交付货物并获取船公司提单通过银行托收货款后转交买方到目的港提货。

 

四、如果买方在信用证中要求提供货代/NVOCC提单,要拒绝接受,改为船公司提单。(除非货代/NVOCC是世界上有名的)

 

五、牢记:付款交单、付款赎单是基本原则,卖方先获取船公司提单通过银行托收货款后再转交买方到目的港提货是国际惯例,也是国际商会的基本规则,同时也是卖方的基本权利,千万不要放弃自己的应有权利!

特此通知。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

2019年4月15日

来源:运去哪、海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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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放是指托运人(发货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电放提单、海运单与一般提单到底有什么区别?

 

电放提单详解

 

1、货物早于提单到卸货港

 

随着航运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特别是集装箱运输的普及,装卸港口工作效率大幅度提高,从而货物先于其单据到达卸货港的情形极为常见。

 

这种情形在近洋运输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如中国向东亚、东南亚各国家或地区的出口货物时,由于航程较短而银行审单和处理单据的速度相对较慢,故经常出现货到而提单滞后的情况。

 

另外,就远洋货物运输而言,在邮寄正本单据的过程中也可能出现意外,如寄单迟延、寄单错误,或者为了澄清单据的疑点而造成延误,单据晚于预定时间到达收货人等。

 

在此情况下,若仍然坚持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提货,则可能导致货物在卸货港压船、压港,从而造成卸货港口阻塞,港口费用和仓储费用大幅增加,导致承运人或收发货人的成本负担增加;同样,也可能造成使收货人丧失出售货物的良好时机等后果。

 

2、避免单据遗失风险

 

依据国际货物运输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只要承运人签发了提单,收货人在卸货港须凭正本提单提货(但依据美国的相关法律,记名提单的收货人提货时无需提交正本提单)。

 

因此,无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提单总要从托运人流转到收货人的手中。在提单流转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邮寄遗失的风险。关于货运单据邮递遗失的风险,依UCP600第35条和URC522第14条的规定,银行对此不予负责。

 

包括提单在内的货运单据一旦遗失,贸易商有可能向承运人提出补发提单的请求。为避免遗失提单的持有人冒领货物,承运人对此非常谨慎,并对申请人提出非常苛刻的要求。

 

如事先登报声明,或将货物总值几倍的现金或银行本票无息存入承运人公司账户,或由银行提供相关担保等,而提供担保的银行往往也要求贸易商提供现金等反担保。

 

这样,不仅贸易商要占用大量的资金,交易成本大幅上升,而且办理提单补发手续的时间,少则几个月,多则1年以上。

 

因此,对于资信较好的收货人或进口商,为避免寄单遗失给收发货人或进口商造成风险和增加费用,有时出口商主动向承运人提出采用“电放”的方式交货。

 

3、货代提单无法提货

 

随着中国海运市场的开放,国内的国际运输业务和货运代理业务竞争激烈,中国境内的外国货运代理公司(简称外国货代或货代)开始签发自己的货代提单(House B/L),与托运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

 

同时,外国货代又必须寻找实际承运人来承运出口货物,即外国货代自己作为托运人,由船东向其签发船东提单,或者指示船东依照其要求的托运人(通常为进口商)签发提单。

 

当货物到达卸货港时,外国货代提单的持有人凭货代提单向货代或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换取船东提单后,凭船东提单向船东或其代理提货;或先由货代或其代理人凭船东提单提货后,货代提单持有人再凭货代提单向货代或其代理人提货。

 

由此可见,这种货代实际上具有双重身份:对于船东(实际承运人)而言,这种货代相当于托运人,由其安排货物托运并与实际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取得船东签发的船东提单。

 

与此同时,对于货主而言,这种货代又相当于承运人并向货主签发自己的货代提单。只有船东提单(MBL)和货代提单(HBL)衔接使用,整个货物运输才能顺利完成。

 

尽管UCP600对货代提单予以承认,即货代作为承运人可以签发自己的提单。然而,在实践中,并非所有国家或地区都予以承认并接受货代提单,如南美洲的一些国家等目前并不接受货代提单。

 

若卸货港只接受船东提单,而不接受货代提单,则收货人即使持有正本的货代提单,但在卸货港可能无法换单提货。在此情况下,收货人可能会要求采用“电放”的方式放货。(有的国家不接受电放提单,必须要正本提单)

 

4、失误纠正:提单操作失误

 

在贸易实务中,提单流转过程中的操作失误也可能导致收货人持有正本提单而无法提货。

 

例如,承运人签发了空白指示(To Order)提单,或托运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提单后,且贸易商之间约定使用汇付或托收结汇方式,托运人在向收货人寄送货运单据时,因种种原因没有对提单适当背书。

 

当进口商收到这种正本提单后,因提单背书缺乏连续性,不符合提单操作规程的基本要求,即进口商无法证明其为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在此情况下,船公司或其卸货港代理不会向该提单持有人放货。

 

此时,若将提单再寄回托运人补加背书,有可能导致延误时间。于是,持有无托运人背书提单的进口商,为了尽快提货,通常要求“电放”货物。

 

5、Surrendered=Telex Release嘛?

 

电放提单上一般会显示“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字样。

 

因此,电放提单用英语表达就是Surrendered BL 或 Telex Release BL,而original BL则是正本提单。

 

根据《牛津现代法律用语词典》的解释,“Surrender”在法律用语中,其含义是“放弃某事物”。因此,电放提单上标明“Surrendered”字样,表明其签发人并不想赋予该单据应有的物权凭证功能。

 

而电放提单上标明“Telex Release”字样,则表明该单据项下的货物的交付与正本提单不同。

 

一般人会觉得“Surrendered”和“Telex Release”都一样,或者不知道这两者是否有区别。严格来说,还是有区别的。

 

1)有“Surrendered”字样的电放提单,表明在目的港应由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凭身份提货。

 

2)有“Telex Release”字样的电放提单,表明在目的港应由收货人凭电放提单传真件提货。

 

电放提单、海运单与一般提单区别

 

海运实务中常常遇到电放提单、海运单等不同于一般正本提单的单证,他们到底与一般提单有何区别,又分别有何特殊用途。

 

电放提单与一般提单区别

 

提单电放就是电报放货。国外的承运人保留全套正本提单,并通知在目的港的代理,收货人可凭加盖正本公章的提单复印件和保函换单提货。电放提单上通常有Telex Release、surrenderd等字样。有“Surrendered”字样的“电放提单”,在目的港由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凭身份提货,而“Telex Release”字样的“电放提单”,则是由收货人凭“电放提单”传真件提货。

 

在应当签发或已签发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代公司根据或托运人要求,向船公司提出申请,在不签发正本提单或收回已签发的全部正本提单前提下,以电子邮件、传真、电报等方式通知其在目的港的代理,将运输的货物交付给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

 

使用电放放货,并非不出提单。只是不出正本提单(若已出,则一定要全套收回),而出提单副本。

 

托运人申请电放,通常要其出具公司保函。保函的内容通常有:托运人的名称、船名及航次、提单号码、开航日及货代无条件免责条款。当承运人同意电放后,有的出具电放信,有的给出一个电放号(如密码一样,为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

 

海运单与一般提单区别

 

SEAWAYBILL,是介于正本提单和电放提单之间的。即有正本的作用,又享有电放的快捷。SEA WAYBILL是海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它不是物权凭证,故而不可转让。收货人不凭此提货而是凭到货通知提货,因此海运单收货人应填写实际的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同时,有一部分船公司,做电放是收费的,但是,申请WAYBILL是没费用的。最保险的就是收到钱后做SEA WAYBILL。近年来在欧洲北美及某些远东\中东地区贸易界也越来越倾向于使用不可转让海运单,主要是因为它可以方便买方即使提货,简化手续,节省费用。SEA WAYBILL类似于“Telex Release”电放提单,即船公司出一份提单副本(传真件)给你,凭这个传真给国外收货人就可以提货了。SEAWAYBILL一般是船公司的签约的大客户,才有使用SEA WAYBILL的!从侧面来说,这个收货人是船公司的VIP!

 

海运单有别于提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80条规定: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承运人签发的此类单证不得转让。因此,海运单如同提单可作为货物的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但它不可通过背书转让,因而在交货时无需出具海运单原件给承运人。此外,海运单并非物权凭证, 也非货物交付的单证, 它只能是记名的,不可签“TO ORDER”字样。海运单适用于:中途不被转售的机制成品货物的班轮运输;出售给跨国公司的一家分公司或卖给一家联营公司、相关公司之间的贸易;以记帐贷款为基础的买卖;结算方式为直接汇付、往来帐户、现金的贸易;其他不需要信用证的贸易。

 

SEA WAYBILL是凭COPY就可以提货的,但是提货人必须能证明自己的身份就是其中CONSIGNEE。SEA WAYBILL 和一般B/L的最大区别就在于SEA WAYBILL是认人不认单的,只要你能证明你是CONSIGNEE就可以了;而一般的正本提单是物权证券,只要你手上有提单,不管是不是真正的CONSIGNEE或NOTIFY都可以拿货。一般出SEA WAYBILL的都是些VIP客户,有长期关系的。

 

附电放提单操作注意事项

 

一、不同情形下电放提单的操作

 

1、不签发任何提单

 

1)由承运人将船东提单的副本传给货代;

 

2)货代将该提单副本传真给托运人予以确认;

 

3)托运人确认后,填写电放申请书传给货代;(电放申请书上常有此句:Please kindly release cargo to Consignee here - below withoutpresentation of the original XXX Bill of Lading.(XXX 代表Carrier’s Name 或货代名)——在不提交×××公司的正本B/L下请将此票货放给以下载明之收货人)

 

4)货代将电放申请书传给承运人;

 

5)承运人同意电放的,在货物装船后,将电放信或者电放号由货代传给托运人;

 

6)托运人将电放信或者电放号传给收货人,收货人凭该电放信或者电放号及提单的副本在目的港承运人代理处提货。

 

2、船东提单用电放,货代签发正本货代提单

 

此种情况下,承运人将提单副本传给货代,由其确认,提单上的托运人填货代名,收货人填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货代在确认后,提出电放申请;承运人同意的,将电放信或者电放号传给货代;最后由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人从承运人目的港代理中提货。

 

另一方面,货代公司签发正本的货代提单给托运人,提单上的托运人填托运人的名称,收货人填目的港收货人的名称,目的港的收货人凭该提单的正本在目的港,从货代公司代理手中提货。

 

3、船东签发正本提单,货代提单用电放

 

操作基本与上一种类似,此处为由承运人签正本提单给货代,提单上的托运人为货代,收货人为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货代目的港的代理凭正本提单提货。

 

货代与托运人之间用电放,收货人凭电放信或者电放号,在目的港从货代代理人处提走货物。

 

二、以下情况不适合用电放操作

 

1、以信用证或者托收为付款条件

 

2、指示提单或者空白提单

 

来源:海歌天航贸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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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是南亚次大陆最大的国家,国内港口众多,主要港口有12个,包括孟买、加尔各答、钦奈(原名马德拉斯)、科钦、果阿等,承担3/4货运量。其中,孟买港为最大港口,海运能力居世界第18位。

 

中国海运到印度加尔各答港需经其他港口中转,航程在14-21天左右。中转港口包括科伦坡/维沙卡帕特南/克里什纳帕特南/巴生港/新加坡等港口。

 

 

 

单证要求

 

印度海运进出口,涉及到以下单证资料:

 

(1)已签名发票

(2)装箱清单

(3)海运提单或提货单/空运单

(4)已填制完毕的GATT申报单

(5)进口商或其报关代理人的申报单

(6)批文(需要时提供)

(7)信用证/银行汇票(需要时提供)

(8)保险文件

(9)进口许可证

(10)行业许可证(需要时提供)

(11)化验报告(货物系化学品时提供)

(12)暂准免税令

(13)关税免除权利证书(DEEC)/退税减税权利证书(DEPB)原件

(14)目录、详细技术规格、相关文献资料(货物系机械设备、机械设备零部件或化学品时提供)

(15)机械设备零部件单个价格

(16)原产地证(适用优惠关税税率时提供)

(17)无佣金声明

 

单证补充要求

 

印度海关总署已发出第33/2018号公告,其中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进口商必须确保将以下基本细节通知其出口商在国外,以便将这些细节纳入于预订此类货物:

 

(1)进口商的进口和出口代码(IEC)

(2)消费税进口商身份证号(GSTIN)

(3)进口商的官方电子邮件ID(用于航运线路和海关的通信)

 

该通知是由于危险废物的寄售、其他废物或受限制物品以某些进口商的名义进口而仍未清除的情况下发出的。因此必须在提单上记录进口商的基本信息,以便这些详细信息可用于决定DPD堆码和其他各种用途。

 

 

关税政策

 

2017年7月1日起,印度将把其各种各样的本地服务税整合为货物和服务税(GST),这个税收也将取代此前公布的15%的印度服务税(Indian service tax)。GST的收费标准将是进出口印度服务费用的18%,包括码头装卸费用、内陆运输费用等本地费用。

2018年9月26日,印度政府突然宣布提高19种“非必要商品”的进口关税,以降低不断扩大的经常帐赤字。此次关税调整提高了空调、冰箱、洗衣机、鞋类、扬声器、珠宝、部分塑料制品、行李箱以及航空涡轮燃料等进口商品的关税。

印度财政部通知,从2018年10月12日起提高17种商品的进口关税。这17种商品包括智能手表、电信设备等。通知显示,智能手表和电信设备的关税从目前的10%提高到20%。

海关规定

 

首先,所有转运至印度内陆货运站的货物,必须由船公司负责全程运输,并且必须要提单及舱单最终目的地一栏填写为该内陆点。否则,必须在港口掏箱或者支付高额的更改舱单费,方可转运至内陆。

其次,货物到港后,可在海关仓库存放30天。满30天后,海关将向进口商发出提货通知。如进口商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时提货,可根据需要向海关提出延长申请。如印度买家不做延长申请,出口商的货物在海关存放30天后会被拍卖。

 

清关

 

货后(一般3天之内),进口商或其代理人须先填写《进口报关单》(Bill of Entry),一式四份。第一联和第二联由海关留存,第三联由进口商留存,第四联由进口商缴纳税款的银行留存。否则,须向港务局或机场当局缴纳高昂的滞留费。

如货物系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系统申报,无需填制纸质的《进口报关单》,但需在计算机系统中录入海关处理货物通关申请所需要的详细信息,由EDI系统自动生成《进口报关单》。

 

 

(1)提单。POD为印度的货物,收货人和通知方都必须是印度境内的,且有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货物描述必须完整,准确;不允许在提单上显示free time条款;当DTHC和内陆运费需要由收货人承担时,需要在货描处显示DTHC and IHI charges from A to B on the consignee’s account,如需转运,需要加上in transit to条款,例如CIF Kolkata India in transit to Nepal。

 

(2)根据产品HS CODE查询确定办理FORM B亚太证书还是一般产地证,FORM B清关时可以享受关税5%-100%的减免。

 

(3)发票日期要一致,出货日期也要跟提单一致。

 

(4)印度所有进口均需提交下列全套进口单证:进口许可证、海关申报单、入关单、商业发票、原产地证明书、装箱单和运货单。以上单证均需要一式3份。

 

(5)包装和标签。印度的港口一般都位于热带地区,酷热潮湿都可能对货物造成损失。因此,装运的货物需用防水包装,并采用镀锌或马口铁装运箱,不使用防水油布之类包装物。标签应当用英文写,指明原产国的说明文字要与写在集装箱或标签上的其他英文字一样醒目。

 

拍卖规定

 

印度海关拍卖规定:

 

(1)货物到港后可在海关仓库存放30天。

(2)满30天后海关将向进口商发出提货通知。如进口商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时提货,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向海关提出延长申请。

(3)如进口商在延长后的时间内仍未能按时报关提货,海关将再次(也是最后一次)向进口商发出催促提货的通知。

(4)如果进口商在接到海关第二次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提货,也不做任何说明和申请延长,海关将拍卖有关商品。

 

 

货物抵达印度港口,需要提前3天进行IGM(货物舱单申报),一旦注明了进口人编码(IEC编号),货权便已转移进口商;此时,无论货主、货运代理或者船运公司,都无法控制货权,无论FOB或CIF条件下,无论提单是否“TO ORDER OF SHIPPER”(指示提单),无论提单是否在你手上,无论是L/C,D/P或者T/T,印度进口商都可以不退运,并且等待海关拍卖,低价获得货物。

 

退运规定

 

印度海关规定,出口商需凭原进口商提供的放弃货物证明、有关提货凭证及出口商要求退货函电、委托船代理在付清港口仓储费、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后办理退运手续。

如果进口商不愿给出口商出具不要货的证明文件,出口商可凭进口商拒绝付款或提货的函电或由银行或船代理提供的进口商不付款赎单的函电、有关提货凭证及卖方要求将货物回运的函电委托船代理直接向印度有关港口海关提出退运要求,并办理有关手续。

(源自:“运去哪”、千合跨境物流、亿恩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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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卓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总部设在深圳高新软件园。16年来,公司专注关务信息化服务,为企业提供“智关通”系列关务内控管理系统等全方位的关务系统解决方案,涵盖加工贸易、一般贸易、供应链、物流进出口、贸易合规管理系统、ERP数据对接方案等,100%满足企业关务风险内控和AEO认证系统需求。

      公司累计服务大型客户超过200家,其中包括富士施乐、东芝、三一重工等世界500强企业,业务遍布北京、上海、天津、四川、广东、贵州、浙江、湖南等多个省份。

联系电话: 0755-8376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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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软件、关务系统、AEO认证、AEO认证软件、贸易合规

 

 

截至4月底,中国海关已经与欧盟、新加坡、韩国、瑞士、新西兰、日本、以色列等9个经济体的3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AEO互认安排,其中包括14个“一带一路”参与国家,实现贸易畅通。

AEO是英文“经认证的经营者”的缩写。AEO制度为世界海关组织为实现《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目标,构建海关与商界之间的伙伴关系而倡导的一项重要制度。海关通过开展AEO互认合作,相互认可对方国家(地区)的AEO企业资质,并提供通关便利措施。

 

比如,直接享受到适用较低的查验率、优先办理海关业务、设立联络员、非常时期优先通关等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差别化便利监管措施,大大压缩企业通关时间,最大限度地降低进出口企业贸易成本,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助力更多企业“走出去”。

 

海关总署全力推进与“一带一路”参与国家和主要贸易国家的AEO互认磋商进程。在即将召开的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期间,中国海关将与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以及新加入“一带一路”倡议的乌拉圭分别签署双边《AEO互认安排》,与俄罗斯签署《中俄海关AEO互认行动计划》。

 

 

据悉,海关总署目前已与蒙古、马来西亚、阿联酋等国家海关基本完成互认磋商,有望于年内实现互认。此外,海关总署正在积极推进与伊朗、泰国等10余个“一带一路”参与国家海关的AEO互认谈判,力争于2020年底前完成与“一带一路”沿线所有已实施AEO制度且有合作意愿国家的AEO互认磋商。

 

(源自: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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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软件、关务系统、AEO认证、AEO认证软件、贸易合规

 

 

美国总统特朗普要求美国CBP和商务部就电商平台售假和侵权问题在210天内给出解决方案,美国海关的查验率又有上升的趋势,特别是针对没有贴原产地标识或者品牌侵权高发的产品,诸如鞋子、服装、玩具,儿童用品等。

 

美国海关针对进入美国市场的产品,都要求在产品上标识产地,如果在中国生产,则要求打上””MADE IN CHINA”的标签在产品上。这里特别提醒一下,不仅仅在外箱上,每个产品上都要贴上“MADE IN CHINA”标签。通常来说,绝大部分卖家,都会在产品的SKU条码上,打上MADE IN CHINA。

 

据知情货主透露,美国海关不光严查原产地证标识,尤其是在EWR(纽瓦克自由国际机场)和SFO(美国加州旧金山国际机场)这两个海关货主提供CPSC TEST REPORT(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测试报告)和CHILDREN PRODUCT CERTIFICATE(儿童产品证书)两项证书。严查凡是与儿童相关(比如儿童玩具,儿童服装等)的产品,有可能会被暂时滞留货物。各位卖家如果近期有相关产品出到美国,请确认是否具备这两份资料。

 

事实上,2016年8月开始,美国海关对没有标识原产地标签的产品实行退回、扣押等多种措施,许多企业遭受巨额损失。

 

根据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CPSIA),所有出口到美国的消费品都需要有2个溯源标签:

  • 标注“MADE IN CHINA”;

  • 标注具体的产地和批号以便和其他产品分开,出现问题后可以溯源追踪。

 

原产地标签必须为英文字样,必须显而易见、易于识别,标注原产地标签的方式需合理,且符合美国海关标准。美国洛杉矶口岸海关尤其严格,对不符合要求的货件经常有扣关现象。一旦因为原产地标签问题被扣关,只有两种处理方式:退运或销毁。

贴“MADE IN CHINA”标签具体要求

所以贴标签完全是为了避免货物扣关或者退运导致的额外成本和时效延误, 请各位卖家按照以下要求操作:

1、无论是到亚马逊仓,海外仓,私人地址,都需要贴;

 

2、无论是走快递,还是专线,都需要贴;

 

3、无论是产品还是外箱,都需要贴,建议客户在打SKU产品条形码时一起打上MADE IN CHINA。

 

  比如亚马逊FBA产品包装有什么要求吗?其实做为卖家都知道,亚马逊对于产品的包装要求是十分严格的,尤其是标签方面(这里涉及SKU标签和Made in China)。

1、国家标
国家标一般为边长4CM正方形,FBA产品需在每箱货窄侧面的右上角黏贴两张国家标。

2、产品SKU标签
产品的SKU标签是一个产品的唯一标识,亚马逊是认码不认货的。所以一定要仔细检查避免贴错,一旦贴错了SKU码,亚马逊帮你更换将是非常昂贵的代价。

3、FBA Label标签
FBA Label标签是亚马逊仓库收货时确认货物的外包装箱标识。贴在产品的包装上,因为这个是产品的一个身份证明,所以入库出库都是靠这个。

4、Made in China标签
出口美国的产品,一定要贴Made in China标签,外箱和每个产品上都要贴上“MADE IN CHINA”标签,否则会被当地海关扣下、退回。

5、超重标签
亚马逊规定,单箱的包裹不能超过30公斤,如果单箱包裹超多15公斤就需要贴上“Team Lift”标签。因为亚马逊货物操作规定,超过15公斤的包裹就需要两个操作人员去操作。贴上“Team Lift”标签就是为了提醒操作人员,要两个人操作。

没贴MADE IN CHINA,货被扣客人没法清关!

很多人不把这小小标签当回事,结果吃了大亏。事实上,不光美国对MADE IN CHINA标签查验严格,丹麦、德国、沙特、南美国家都发生过因MADE IN CHINA标签扣货、无法清关的问题。

欧盟

欧盟于2013年2月13日就产品安全及市场监察问题提出一系列立法议案。根据议案,生产商或进口商必须确保在欧盟销售的所有产品,无论是否来自欧盟,均标示产品原产地。若产品因尺寸及/或性质关系不能在其上标示原产地,须在包装或附加文件上标示原产地。在欧盟某个成员国制造的产品,其原产地标签可以标示产品的原产地为欧盟或该成员国。此外,该产品安全法规草案亦规定在欧盟出售的所有产品,必须提供生产商名称及地址。

 

丹麦

深圳某塑胶制品企业年出口了一批塑胶袋到丹麦,但是被丹麦海关扣下了。丹麦海关给的理由是,货物外包装上没有“MADE IN CHINA”标识。这个企业表示不服,提供了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但是丹麦海关说,证书归证书,标签归标签,标签必须有。最后,这家企业只能缴纳罚款并加贴“MADE IN CHINA”标签才完成了清关。

 

德国

宁波余姚某文具制造企业出口了一批9000多美金的指尖陀螺到德国,没想到,被客人整批退货了!原因就是,德国当地海关发现该产品外包装上没有“MADE IN CHINA”标识,难以辨别产品原产国,进口商不能清关,所以退运。余姚的检验检疫人员表示,货质量没问题,问题就出在贸易双方都太了解德国法律法规。

 

沙特

宁波某企业出货到沙特,贴了原产地标签,但还是被退运了!怎么回事?因为这家企业用的是贴纸标签,而沙特规定,原产地标签“需通过铭刻或不可清除的印刷方式标明”

 

沙特规定,对于抵达沙特阿拉伯的所有进口货物,进口商品的原产国(Country of Origin/Made in …)必须以标刻或贴纸等无法移除的方式铭记在所有货物上。外包装盒/纸箱也必须印刷注明原产国。如果货物带有双重原产地标识或误导消费者的信息,货物将被转移到沙特海关当局的法律部。

 

原产地证书(CO)的细节也必须一致。此外需要注意,所有进口至当地作展览用途的货品均须附有产地证明书和发票。发票必须列明产品价值,有关金额必须获得出口地的商会背书认可。发票又必须清楚显示货品仅供展覧之用,而且会再出口。沙特海关会对该等货品收取按金,按金日后可获退还。

 

智利、阿根廷

南美国家对于原产地标识也有强制性要求。曾有朋友运往智利一批大货,忘记印原产地标签,货物被海关扣留,交了好多大洋才得已放行。都是“MADE IN CHINA”标签惹的祸。阿根廷关于原产地标签的一般性规定:如某商品本身有任何标志,原产地标志也应出现于明显位置;如该商品的容器、包装物或主要标签上的明显位置标示原产地。但如果主要标签太小不足以标示原产地,则要求另加一标签标示出原产地。标签要与容器上主要标签置于同一侧。

本文来源:海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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