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差异管控 - 加工贸易监管的平衡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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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号(海关总署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
为全面深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提升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与服务水平,引导企业自律管理,海关总署决定扩大“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海关及业务范围
(一)试点海关:天津、呼和浩特、满洲里、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厦门、南昌、青岛、郑州、武汉、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乌鲁木齐。
各试点海关统一适用全国统一版的信息化系统开展试点。
(二)各试点海关可结合各自实际,选择有需求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试点。实施新监管模式试点的企业,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生产型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的;
2.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且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三)新监管模式的业务范围包括: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本企业或本集团的售后维修等。
以企业为单元模式与电子化手册 / 电子账册模式对比分析
以企业为单元模式实行“自主备案、自主核报、自主缴税、自定核销周期”等管理方式,势必进一步提速通关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在明晰关企权责、促进企业自律、改进监管服务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项目 | 电子化手册 | 联网监管E账册 | 以企业为单元新帐册 |
---|---|---|---|
生产能力证明 | 办理生产能力证明 | 办理生产能力证明 | 办理生产能力证明 |
保税设立登记 | 料件进口前,完成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单损耗备案 | 分段备案:1)料件进口前,完成料件备案;2)成品出口前:完成成品、单损耗备案 | 同电子账册 |
出口数量 | 按销售订单确定出口数量 | 不限制出口数量 | 同电子账册 |
进口数量 | 由出口数量确定进口数量 | 《生产能力证明》所载生产能力设置最大进口金额,周转量控制 | 《生产能力证明》所载生产能力设置最大进口金额,周转量控制 |
商品申报颗粒度 | 项号级 | 同电子化手册 | 企业自主选择:项号级或料号级 |
进出口通关 | 按项号级申报 | 按项号级申报 | 按账册设立时的料号或项号申报进出口 |
内销作业 |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当月的内销保税货物集中内销申报 | 同电子化手册 | 次月15日前完成上月发生的内销保税货物集中内销申报,不得跨年申报 |
外发加工 | 向海关申报收发货记录 | 同电子化手册 | 海关不再收取收发货记录,企业保存相关记录备查 |
深加工结转 | 在结转申报表有效期内完成报关,并须向海关申报收发货记录 | 同电子化手册 | 企业在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时,应于每月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集中申报,不再报送收发货记录,同时应保存相关资料、记录备查 |
余料结转 | 理论库存以剩余料件结转方式转入新账册 | 实际库存作为下个核销周期的期初库存 | 实际库存以剩余料件结转方式转入新账册 |
核销周期 | 核销周期12个月 | 报核周期6个月 | 企业根据生产周期自主选择核销周期,超过1年进行年度申报 |
自主报核 | 按备案单损耗核销 | 按备案单损耗报核 | 自主核定保税进口料件的耗用量如实申报 |
核销方式 | 报关单核销账册 | 预报核、以报关单核销账册 | 取消预报核、对不涉证、不涉税、不涉及贸易统计的非实际进出境保税货物流转、结转,不再填报报关单或备案清单,实施以核注清单核注账册 |
补充核报 | 无 | 无 | 在账册核销周期结束前,企业对于突发情况和自查自控发现的问题,主动向海关补充申报 |
售后维修 | 无 | 无 | 本企业或本集团的售后维修 |
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创新突破
本次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涉及“建立以企业为单元的账册管理模式”,“简化深加工结转手续”、“简化外发加工手续”、“放宽内销集中申报期限”、“允许企业根据实际开展补充核报”等五项内容。本次改革是一次以问题为导向的改革,彻底改变了以往“以合同为单元”的加工贸易监管方式,将制定与企业生产特点相适应的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简化了企业申报程序,使企业核销操作更加便利,同时还突出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了企业作为市场的自律责任和海关监管权力的边界。
创新点 | 创新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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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释放了改革“红利”,有利于促进贸易便利化 |
1)账册设立环节。明确了企业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和需求自行选择以料号或者项号设立账册; 2)企业可根以据生产周期自主选择单耗申报时间和合理的核销周期; 3)企业开展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业务,海关不再收取收发货清单、收发货记录;
4)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内销集中征税业务,海关允许企业在每月15日前办结上月相关业务; 5)明确企业采取自主核报方式,自行选择耗用申报方式和向海关申报当期核算结果、办理核销手续; 6)账册核销周期内的实际库存折料转入新账册。 |
创设了加工贸易企业“补充申报”的法律救济途径 |
以企业为单元模式规定:在账册核销周期结束前,企业对本核销周期内因突发情况和内部自查自控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海关补充申报并提供及时控制或整改措施的,海关对企业的申报进行集中处置。创设了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全新的、“宽严”结合的法律救济途径。 提醒:以企业为单元模式是中国海关首次在加工贸易监管政策中明确企业主动披露加工贸易问题的相关处置规定。 |
预留了风险防范管理规范 |
以企业为单元模式释放改革红利的同时,也意味着与之俱来的海关监管风险增加。为防控监管风险、规避监管风险,海关预留了风险防范管理规范。 1)限制了账册的最大进口量。账册的最大进口量为《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所载生产能力,即进口料件对应金额。 2)明确了账册核销周期结案、限定了核销周期超过一年的须进行年度申报。 3)强调了企业自主申报的责任与义务。要求企业自主核定保税进口料件的耗用量并向海关如实申报,强化了企业自律管理的责任。 4)规定了企业提交、保留、存储相应电子数据和纸质单证的责任。 5)明确了对企业加工贸易过程管理的要求。要求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 6)限制进入试点的企业须为生产型企业,设定了企业信用级别、准入、退出的机制。 |
以企业为单元的监管模式对加工贸易企业的要求
以企业为单元模式能够有利于促进贸易便利化,减少了加工贸易作业手续,增强了企业经营的灵活性,同时尝试将“自主申报”、“主动披露”等理念拓展到加工贸易监管领域,为形成覆盖加工贸易海关监管全流程的企业自律管理提供了强有力支持,从企业方面考虑,必须建立加工贸易全流程规范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以企业为单元模式带来的便利优势。
智关通针对其以企业为单元监管模式的系统化方案
卓识软件积极应对海关新政策和监管模式,为企业提供最贴合实际的应用方案。
加工贸易工单式核算追踪机制
与ERP联动生产全流程的核算机制
业务流程梳理和风险系统管控
整个保税加工过程涉及企业各个相关作业部门,需要各部门的紧密配合。为了防范监管缺失,企业须依据保税业务的管理要求,从业务源头着手,全面梳理保税设立登记、保税进口、保税加工执行、保税出口和保税核销等各个环节的规范运作,整体优化加工贸易作业流程,方能适应以企业为单元模式的监管要求。
智关通加工贸易系统版本
智关通全面关务管理系统基于模块化的开发,企业可以根据业务情况灵活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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