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01、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

 

 

原产地证电子化来了!不用再跑腿了!3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自3月25日起,将开展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改革试点。试点关区内的外贸出口企业从此可以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真正实现申领原产地证的全程电子化。

 

关于原产地证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9号

 

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海关总署决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重庆等省(市)开展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改革试点。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原产地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自行打印海关审核通过的版式化原产地证书,打印证书种类详见附件。

 

申请人在打印前需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上传原产地证书企业声明栏所需的电子签章和申办员电子签名

02、出口日本不再享受普惠制优惠

 

 

关于不再对输日货物

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8号

 

根据日本驻华大使馆通报,日本财务省决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给予中国输日货物普惠制关税优惠。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海关不再对输日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及相关日本进料加工证书。

 

二、如输日货物发货人需要原产地证明文件,可申请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2日

03、出口退税率增值税率调整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等三部门日前正式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注:以上为公告部分内容)

 

04、3C免办将由市场监管部门受理

从4月1日起,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将承接3C免办的受理、核发和后续监管工作,各地海关不再办理3C免办相关业务。申请3C免办的企业朋友,届时办理业务时不要跑错部门哦!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免予

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有关安排的公告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总署职能配置的相关规定,现就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相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海关总署负责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的验证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总署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证明性文件等信息的联网核查、通报和协作机制。

 

二、在2019年3月31日以前,继续由各地海关依据机构改革前的工作职能核发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三、自2019年4月1日起,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接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工作。

 

四、相关申报单位继续使用“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http://cccmb.cnca.cn)提交有关资料,相关申报和管理要求不变。

 

五、对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范围且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条件的进口货物,申报单位应在办理报关前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六、海关在验证工作中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证明性文件不一致,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13日

 

05、实施许可证电子钥匙申报

 

 

根据国家许可证配额管理局最新通知,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统一管理平台将于2019年3月31日关闭“有纸申请”方式,4月1日起,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电子钥匙登录系统,采取“无纸申请”方式申请机电产品进口单证。

 

关于尽快办理许可证电子钥匙的通知

 

各机电进口企业:

为推进机电产品进口单证的无纸化进程,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82号公告《公布货物进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通关无纸化作业有关事项》,机电产品进口单证全流程无纸化已于2018年10月1日开始实行,并设定半年作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使用或不使用电子钥匙均可进行无纸申请。过渡期后,即2019年4月1日起,无电子钥匙采用“有纸申请”方式时,企业必须向发证机构提供纸质申请材料后才可获得审核;有电子钥匙采取“无纸申请”方式,则可无需提供纸质材料,既可实现“一次不用跑”,也可获得快捷审批。

 

为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避免后期因集中办理而不能及时获得电子钥匙,请各相关企业,尽快通过当地所属的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电子钥匙。 

 

CA电子钥匙在线申请网址为:

http://careg.ec.com.cn/busLoginController.do?toLogin

06、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调整

 

 

3月18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通知要求,降低部分收费标准,合并收费项目并规范收费行为。具体通知如下:

 

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增强企业减负获得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 

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

 

进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除外)、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二、合并收费项目 
按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将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名称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三、规范收费行为 
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

 

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不得加价收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围油栏服务单位不得对装卸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强制提供围油栏服务。围油栏服务单位、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引领服务单位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将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经营人和单位。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导,督促港口经营人和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反映的问题,鼓励使用12328电话咨询和投诉相关问题。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违规收费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港口理货、拖轮、围油栏服务等市场经营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政策执行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完善相关政策。原交通部《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宜的通知》(交水发〔2006〕238号)和《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3月13日

 

07、3月31日起可向海关邮件申请提供统计数据

 

 

3月31日起,社会公众可发邮件至该 Email 地址已受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要显示它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 JavaScript。,联系电话010-65196015获取电子版进出口统计数据。

 

海关总署关于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的通知

署统发〔2019〕46号

 

一、海关可以依据社会公众的申请提供包含以下统计项目的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数据:品名及编码、数量及法定计量单位、统计金额、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地、收发货人所有权性质、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进出口日期和关别

 

二、全国海关信息中心提供涉及全国海关统计数据的统计服务,接受服务申请的电子邮箱为该 Email 地址已受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要显示它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 JavaScript。,联系电话是010-65196015

本通知自2019年3月31日起执行。

 

(注:以上为通知部分内容)

通知原文地址:

https://dwz.cn/CKvUlu2l

 

08、这些输欧盟禽肉产品

需办理原产地证书

 

 

关于受理对输欧盟禽肉签发《输欧盟非优惠进口特别安排项下产品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4号

 

欧委会2019/398号实施条例决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对中国输欧禽肉产品(欧盟税则号列16023219、16023929、16023985)开放新的关税配额,对应我国税则号列16023210、16023291、16023292、16023299、16023910、16023991、16023999,并要求随附相应的原产地证书。

 

 

为保障我国输欧禽肉能够适用欧盟配额内关税税率,自2019年4月1日起,涉及上述税则号列的输欧禽肉发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输欧盟非优惠进口特别安排项下产品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6日

 

 

9、出口沙特新规

 

 

根据沙特标准局的要求,从2019年4月1日起,所有到港的货物必须持有SABER系统签发的证书方能清关进入沙特。GCC范围内产品出口沙特,2019年3月15日后,认证机构将不再颁发COC,产品须在SABER系统上注册。

 

沙特标准局SASO官方网站:www.saso.org.sa

SABER认证系统地址(仅供进口商或代理认证机构注册使用):https://saber.sa/

 

沙特阿拉伯标准组织SASO已确认:

自2019年4月1日起,以下技术法规下的产品的产品证书PC (Product Certificate)和批次证书SC (Shipment Certificate) 必需通过SABER进行注册申请及签发:

 

 

-低电压设备- GSO Low Voltage Devices Technical Regulation

(涵盖在GSO list 2 GCC regulation中的产品,相关产品列表可点击这里参考)

 

-玩具产品- GSO Toys Technical Regulation

 ( 且需申请GSO符合性追溯标识(GSO Conformity Tracking Symbol,即GCTS))

 

-润滑油- SASO Technical Regulation for Lubricating Oils

 

小二君温馨提示:请大家尽快与沙特当地进口商及检测认证机构联系,完成新的SABER认证,避免货物出口时受阻。

 

 

卓识软件-专注企业关务信息化16年

    深圳市卓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总部设在深圳高新软件园。16年来,公司专注关务信息化服务,为企业提供“智关通”系列关务内控管理系统等全方位的关务系统解决方案,涵盖加工贸易、一般贸易、供应链、物流进出口、贸易合规管理系统、ERP数据对接方案等,100%满足企业关务风险内控和AEO认证系统需求。

      公司累计服务大型客户超过200家,其中包括富士施乐、东芝、三一重工等世界500强企业,业务遍布北京、上海、天津、四川、广东、贵州、浙江、湖南等多个省份。

联系电话: 0755-83765029

微信图片_20190216153337.jpg

 

#关务软件、关务系统、AEO认证、AEO认证软件、贸易合规

 

 

事件回顾

最近一年多来,卓识软件经常听到圈内朋友谈论FBA货柜在欧洲被扣,最近几个月有愈演愈烈之势。下面以其中一次事件为例:2018年1月,大批数量FBA货柜在英国港口被海关扣押,涉案影响波及上百位卖家。英国海关扣押FBA货柜,货代对此无能为力。据保守估计,有将近数十条FBA货柜被扣押,而据当时英国相关物流业内人士表示,此次被英国海关扣押的海运FBA货柜甚至多达上百条。这部分被海关扣押的货柜已经在英国港口滞留了一段时间,部分涉及被扣货柜货权的货代也想方设法地试图将货柜从海关手中解禁出来。据悉,遭受扣押的FBA货柜,极有可能走的是“双清包税”,使得部分为节省成本,少缴税收进行低价申报的卖家和货代铤而走险。在此基础上,若有一票货物出现问题,整个货柜的正常清关都将受直接影响。

 

关于“双清包税”

在国际贸易中,货代公司在满足部分卖家切实需求的基础上,会推出涵盖出口国清关和目的国进口清关以及包括目的地清关时所需要缴纳的关税的一条龙服务,货代只需要向发货方申报一个具体的总价格,就可以一次性解决发货方出口报关、目的国进关以及关税缴纳等所有中间环节的费用,且绝大多数情况下,货代公司还会根据发货人的实际配送需要和缴纳费用的高低,将货物发往发货人指定的海外仓或者完成FBA的入仓。

在继续探讨“双清包税”这个问题之前,卓识软件介绍一下欧洲的两个税种:

1. 关税(duty)

关税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其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

2. 进口增值税(VAT-value added tax)

收费标准,英国是20%,德国是19%,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欧洲的VAT都是20个点。在没有递延许可(稍后解释)的情况下,所有的进口商都要在进口国缴纳关税的同时,要向海关缴纳增值税。

 

收费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产品来到欧洲海关处,就需要缴纳进口VAT税,否则产品不能离港。第二个阶段是销售的时候征收销售VAT税。这个时候理论上他会对缴纳了销售VAT的产品,退还之前缴纳的进口VAT。可以简单的理解为进口VAT为预缴的销售VAT,当VAT缴纳后,就退还订金一样。

 

举一个例子:如果一票单一产品的货的货值为1000EUR,关税的金额是6%,进口增值税是21%。 那么这票货的关税为1000*6%=60EUR, 而增值税为1000*106%*21%=222.6EUR。计算增值税的时候也要包含关税的金额一起交税。有人可能会问,这样来算的话每票货的进口成本太高了,关税增值税加起来要将近货值的30%了。其实不然,下文有详细解释。

 

事件分析

对于文中案例,多数时候卖家往往没有VAT或者不愿意使用自己的VAT作为进口商进行申报,以至于使用货代公司的VAT去做申报的情况十分普遍;而货代公司长期使用自己的VAT去帮卖家清关申报本就是一种不符合税务逻辑法则的做法。一旦货物遭到海关查扣,只能是收件方(VAT账户下所对应的进口商)去和海关交涉处理,使得处理环节更加复杂繁琐。

 

为数不少的货代公司为了能为客户提供双清包税的业务,选择注册空壳公司进行营业,且真正能够帮助其注册VAT账户的VAT代表也可能只是“半桶水”,本身就不是专业从事税务、法务的人员。而因此,一旦货柜遭到扣押,货代公司往往手足无措,没有具体的应对机制。

 

介绍、分析完上述案例以及了解欧盟两个税种之后,下面卓识软件说一下正规的贸易流程是如何转的:

A
情况A:

荷兰B公司从国内A公司购买了一票产品,货值1000EUR,关税为6%,荷兰进口增值税为21%。荷兰B公司缴纳了60EUR的关税以及222.6EUR的增值税之后(这票货的关税=1000*6%=60EUR, 增值税=1000*106%*20%=222.6EUR),货物进口到了荷兰后,该公司B将货物卖给当地的最终消费者C,荷兰当地消费者C也需要缴纳货物价格+21%的增值税。最后荷兰B公司会在税务局通过抵扣的形式做申报,相当于最终的消费者承担了这21%的费用,最终荷兰B公司在进口的时候只承担了6%的关税而已。

B
情况B:

还是在情况A的前提下,荷兰B公司从国内A公司购买了一票产品,缴纳相应的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后将货物进口到了荷兰。荷兰B公司将货物卖给了德国的C公司。最后德国C公司将货物卖给德国当地的消费者D,D需要缴纳货物价格+19%的消费增值税(德国为19%)。欧盟增值税法规定,当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司把货物销售到另一个欧盟成员国的公司,根据article144,增值税为0%,实际的增值税金额会通过荷兰的税务局自动转到德国的税务局去。 也就是说从账面层面上来讲,德国C公司仅仅支付了一个货物本身的价格,没有支付增值税。也就是说这一票货物的增值税最终也是有德国的消费者来承担了。

 

以上情况A和情况B都是正规贸易流程,可以说80%的欧洲的贸易流程都是这么走的。

那双清包税又是什么流程?(以下情况不代表全部)

C
情况C,低申报,交增值税不退回,无财务路径:

这种情况意味着货代在欧洲有指定的合作公司为国内客户的货物提供进口服务,而货物送到目的地前产生的任何关税增值税都由货代来承担。这种进口服务大部分情况下合作的进口商都是空壳公司,没有任何的实际业务,只是用来帮助把货物”买”进欧洲并不是货物的真实的买主。只是在帮助进口的时候缴纳关税以及增值税。这类公司通常没有全套的做账。该种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就要被税务局问询封掉(原因就是账目上来讲只有“进”项没有“出”项)。而欧盟的法律规定,进口商为货物的主要负责人,承担所有因为此货物的问题而产生的一切连带责任。一个公司是否有实际业务海关及税务局可谓一清二楚。 并且海关大数据对于所有同类产品的进口价值都有一个预估如果海关认为货物的申报价值过低,会让进口商提供转账证明等跟交易相关的信息,如果提供不出来,就要对于货物进行估值,让进口商补税,不然不会放行货物。

D
情况D,低申报,递延增值税,半财务路径

这种情况比情况C高级一点,一般来讲进口商都为进口国以外但在欧盟以内的实体公司。这样在进口国家可以申请递延增值税,增值税递延到这个实际进口商所在的国家的税务局。但是这个公司也是只有进账没有出账,通常来讲到了每个季度核销的时候,没有办法完成财务路径的循环(无销售发票,无法抵扣增值税),所以这个公司会申请倒闭。这样其实非常的坑人,因为当税务局收不到增值税的时候,他会找上家,也就是帮这个公司在进口国操作进口的清关行的麻烦。到最后牵连那家清关行也倒霉了。据说几家深圳同行都因此受到了一定的牵连。所以这种方法靠不住,小心为妙。

E
情况E,低申报,递延增值税,全套财务路径

这种情况比情况D还要高级一点。进口部分都是跟情况D是相同的,进口商都为进口国以外但在欧盟以内的实体公司。这样在进口国家可以申请递延增值税,增值税递延到这个实际进口商所在的国家的税务局。这家公司也有合作的下家帮他们消化发票。也就是说从账目的角度上讲,有买家也有卖家。相对来说走的能够长远一点。但是税务局一旦开始查,都是可以查得到的。他们选择查账的方式分明面查账以及暗中查账。明面查账无非就是上你公司查资料。暗中查账目前听说的最久的有3年之多。观察一家公司3年的时间,然后趁着这家公司有几十个柜子到港的时候,突然来一次大检查,将公司暂时冻结,不缴纳保证金,柜子无法放行。这样动辄也是几百万欧元的保证金,重则倾家荡产那种。

F
情况F,高申报,递延增值税,全套财务路径+旋转木马VAT诈骗

最后这一种终极BOSS,最高明的一种玩法,但是也是欧盟最严厉打击的玩法,因为他的影响最恶劣,给欧盟造成的损失最严重。 进口部分都是跟情况D和情况E是相同的,进口商都为进口国以外但在欧盟以内的实体公司。这样在进口国家可以申请递延增值税,增值税递延到这个实际进口商所在的国家的税务局。同时这家公司在欧盟内的第三国甚至第四国都有公司,只是法人不同。于是乎,实际进口商将货物进口之后(没有缴纳增值税),然后将产品卖给自己在欧盟内第三国的公司(0%增值税,增值税直接递延到第三国的这家公司), 第三国的这家公司再将产品卖给第四国的公司(0%增值税,增值税直接递延到第四国的这家公司),然后第四国直接将产品卖给欧盟以外的国家。欧盟增值税法规定,由于最终产品没有到达消费者手中而是销往欧盟以外的国家,卖家可以申请退税的。也就是说,从头到尾这几家公司一分钱增值税没有交,反而在产品卖出欧盟之后,还要向税务局申请增值税退税。而由于整个一圈销售路径经历了好几个国家的税务局,现在网络再发达,欧共体的各个国家毕竟还是各自为政,税务局的效率又低,所以等税局发现损失的时候,已经得不偿失了。而且这样玩的公司的产品通常来讲都是高价值的产品,牵涉到的增值税金额动辄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欧。

 

通常来讲双清包税的货代都会把所有的货物console在一起,一起发空运、铁路、海运,然后按照一个提单来申报,这样的话如果一个产品有任何问题,其他的客户的货物也清不出来,这样就导致无辜的牵连。但是就目前来讲,大部分的国人都是采取C和D两种情况,货物被查的风险高,一旦有什么情况,最后还是货代同行们得不偿失。

 

据HMRC(英国税务局)表示,没有经过VAT税进口的商品均属于走私商品,将会被销毁。对于所有存放在海外仓的物品,都需要提供有效的VAT税号,货主姓名和有效的联系方式,附带有效的进口凭证,以证明货物VAT缴纳完成。凡是没有按要求执行的海外仓,将被取消牌照,并面临巨额罚款(3000-5000英镑)和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双清包税”在一定意义上是害人害己的。走“双清”的货物如果与其他“双清”货物拼箱,这个柜子一旦被海关查出,就会被“株连”被牢牢扣押在海关不得动弹。当然,如果“身正不怕影子斜”,海关是可以提前放行的,但耽误的时间和损失是无法挽回的。

 

为此,卓识软件建议卖家或部分供应商,在货件跨境清关的过程中,尽量避开使用FBA货物双清包税,特别在行业现行的海运FBA货量有所增加的现状下,更应该做到阳光清关、依法纳税,卖家和供应商或者是与之合作的货代公司也切记触碰清关的“灰色地带”,货代公司也应该在满足卖家需求的基础上做好自身物流配送成本的合理控制。

(本文综合自:海运网、福步外贸论坛(作者:SKYGROUP荷兰)、网络等整理发布)

 

卓识软件-专注企业关务信息化16年

    深圳市卓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总部设在深圳高新软件园。16年来,公司专注关务信息化服务,为企业提供“智关通”系列关务内控管理系统等全方位的关务系统解决方案,涵盖加工贸易、一般贸易、供应链、物流进出口、贸易合规管理系统、ERP数据对接方案等,100%满足企业关务风险内控和AEO认证系统需求。

      公司累计服务大型客户超过200家,其中包括富士施乐、东芝、三一重工等世界500强企业,业务遍布北京、上海、天津、四川、广东、贵州、浙江、湖南等多个省份。

联系电话: 0755-83765029

微信图片_20190216153337.jpg

 

#关务软件、关务系统、AEO认证、AEO认证软件、贸易合规

 

 

★ 4月开发票,这点必须知道 ★

 

从4月1日开始降税率了,这个相信大家都应该很清楚了。随着增值税率调整,税率该如何使用?请直接拉到文末长图了解~~~~~那么,4月1日后还能不能开旧税率的发票,也就是还能不能开16%、10%税率的发票?

 

这个也很明确,是可以开的。但是发票不是你想开,想开就能开,得有条件,这个条件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4号也规定很清楚。

第一种情况:退回要开红字发票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第二种情况:补开发票的

 

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从4月1日起,开票系统会自动升级,税率栏会默认显示新的税率,如果有上述1、2种情况,纳税人需要手工选择原税率开票。

所以,从开票方的角度来讲,4月1日后开什么税率的发票其实已经很清晰了,那就是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你的开票明细里面不应该再有旧税率的发票。

 

★ 跟踪监控!4月每一笔16%、10%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一阶段“开好票”相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81号,明确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要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采集到的发票数据为依托,跟踪监控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并且据此采取有针对性的服务和管理措施。对于大量开具旧税率发票等情况,要进行分析研判。

 

 

什么意思?也就是说,按照总局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在4月1日之后随时给企业拉清单,一旦出现旧税率的发票,都要逐一核实分析原因。是不是属于应该开具旧税率发票的行为,属于,OK,过!如果不属于,需要核实什么原因?

Q:
合同就是这样签订的,我按合同开的,客户也要求必须按合同税率开,没有办法啊。
A:

开票适用什么税率不是看合同,而是按纳税义务时间,你如果是4月后产生的纳税义务,必须开具13%或者9%的发票,否则就是错误开票行为,需收回发票作废重开。 

 

Q:
那个,那个其实我是3月底给客户就发货了,只是当时月末没来得及开票,我4月开的,纳税义务应该是3月哈,我开旧税率没问题嘛。
A:

纳税义务时间3月,3月你申报增值税涵盖这笔收入没有?做未开票收入申报没有?没有的话需要调整3月申报表,如果调整后申报表产生了新增增值税金,除了按规定缴纳外,对应部分还要缴纳滞纳金。

 

我的天啊,无事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差了几天,就冒出滞纳金了。

 

以上对话虽然不是真实的,但是确实是对于开具旧税率发票的一种风险提示。

 

这种风险其实早在18年那次降税率过程中就有地方体现出来了。当然可能有些地方也没有这么严格,但是按照今年税总函〔2019〕81号的精神,这种风险纳税人还是应该提前应对,尽量避免4月1日后无正当理由的旧税率开票行为。

举例说明

A公司和客户A于2019年2月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一份,含税销售额116元,由于2019年3月底之前,A公司备货尚未完成,货物也未发出。

 

直到2019年4月底才发货,同时A向客户开具了税率是13%,含税价格是1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

 

客户A收到该发票时候就提出退票,让A公司开具16%的发票,原因就是合同是16%的,你开13%的,我抵扣增值税了,成本相应上升了。

 

16%开票情况下,不含税成本100,进项税16。合计含税价格116.

13%开票情况下,不含税成本102.65,进项税13.35,合计含税价格116.

 

A公司认为开票并没有问题,4月发货,按照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时间就是4月产生,按13%适用税率开票符合规定,如果按照16%开具才是错误的,税务局会处理,客户A也有抵扣风险,取得错误税率的发票不得抵扣。

 

而客户A其实也知道这里面的道理,只是觉得自己吃亏了,无缘无故成本增加了,利润摊薄,要求同比调整价格,以原合同价格的换成不含税后再乘以新税率为新的含税价格。

 

也就是100+100*13%=113,新的合同价格为113,不含税成本还是100,相当于调税不调不含税价格。

 

当然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如果上游和A公司也是按照含税16%签订的合同,不调低价格,按13%开票给A公司,那么实际上也就是变相的增加了两个的成本,变相的把减税好处都自己拿去了。A面临下游调,上游不调带来的利润损失。

 

所以如果以含税价格签订的合同,税率下调后,本身该降价就降价,但是增值税是一个链条,中间有一环出现不同步调整,都会出现利益的失衡,其实这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

 

这个其实都已经脱离了税本身,而更多的是企业产品和实力的比拼。

 

也给目前企业在合同签订时候又提了一次醒,要从业务源头来管控税务风险,合同条款的设计,以不含税价格来签订合同,同时遇到税率变动,按国家规定执行。

 

特别是为了我国还会涉及税率的调整,三档并两档,以不含税价格来和上下游签订合同应该是最好的方式,印花税还可以按不含税价格算。

注意!4月1号后发票必须这样开

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发票开具需要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决定业务的适用税率,影响发票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醒一: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适用税率

 

有人认为,4月1日以后开具发票的就适用调整以后的新税率,即以发票开具时间来判断适用什么税率。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正确的理解是:

 

从4月1日起调整税率是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凡是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31日(含)之前的,一律使用原来16%、10%税率那税务,按照原税率表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含)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3%、9%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适用什么税率,应该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具体来说,纳税人应区分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来判定:

 

1、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在3月31日(含)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4月1日(含)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2、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3月31日(含)之前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1日(含)之后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3、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货物在3月31日(含)之前发出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货物在4月1日(含)之后发出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4、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在3月31日(含)前发出货物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4月1日(含)后发出货物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5、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3月31日(含)之前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1日(含)之后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6、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在3月31日(含)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4月1日(含)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7、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3月31日(含)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4月1日(含)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8、纳税人采用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在3月31日(含)之前收到预收款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4月1日(含)之后收到预收款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提醒二:跨期开票要注意这些情形

 

1、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2、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按原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发票。

 

3、原则上是以发票开具日期来确定发票上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31日(含)之前,由于种种原因未开具发票的,如果税率调整前已经做了“未开发票收入”的纳税申报,只是没有开具发票的,则在新税率实施之日以后开具发票时,对于已申报的无票收入部分对应的业务仍可按原税率开具(发票上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如果因种种原因非要按原税率开具发票,但在税率调整之日以前,相应的销售额又没有作“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的,则等于是延期缴纳了税款,在以原税率开具发票后,该部分增值税需要加收滞纳金。

 

4月1日(含)以后,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跨期销售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提醒三:4月1日前不必将所有发票认证完

 

有人认为,4月1日之前必须把发票认证了,4月1日(含)以后只能以13%、9%的税率认证抵扣。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发票认证(勾选)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目前是发票开具之日起360天,只要不过期就可以。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政策规定,且在认证(勾选)有效期,可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不会因为税率的调整而发生变化。而且进项税额抵扣一般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统一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来抵扣。

 

纳税人不用担心4月1日(含)之后取得的此前开具的16%、10%税率的发票能否按原税率抵扣的问题。只要是正确开具的发票,其票面税率是16%、10%,购买方就按发票上注明的16%、10%税率抵扣,不会因为4月1日(含)以后取得就按13%、9%的税率抵扣。

4月1日起增值税率调整 | 税率该如何使用

(本文综合:海运网、运去哪、二哥税税念、国家税务总局、12360海关热线整理发布)

 

卓识软件-专注企业关务信息化16年

    深圳市卓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总部设在深圳高新软件园。16年来,公司专注关务信息化服务,为企业提供“智关通”系列关务内控管理系统等全方位的关务系统解决方案,涵盖加工贸易、一般贸易、供应链、物流进出口、贸易合规管理系统、ERP数据对接方案等,100%满足企业关务风险内控和AEO认证系统需求。

      公司累计服务大型客户超过200家,其中包括富士施乐、东芝、三一重工等世界500强企业,业务遍布北京、上海、天津、四川、广东、贵州、浙江、湖南等多个省份。

联系电话: 0755-83765029

微信图片_20190216153337.jpg

 #关务软件、关务系统、AEO认证、AEO认证软件、贸易合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从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019年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明确了新的申报表。

 

从5月1日开始实施。也就是新税率实施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开始实施。

 

那么具体有哪些变化?变化的申报表如何填写?今天卓识软件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文章涵盖了所有变化点,大家可以耐心看完,文章很长,诚意满满。

 

1、附表一的变化

 

原16%所在栏次(1、2栏次)名称一一对应调整成13%的内容。

 

原第3栏“13%税率”栏次直接删除。

 

原10%所在栏次名称一一对应调整成9%的内容。由于第3栏删除,表格栏次上移,9%所在的栏次由4a、4b调整为3、4。

 

具体如下图展示:

 

调整之前的申报表附表一

 

 

调整后的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

 

 

附表一调整的目的就是应对税率下调增值税的申报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怎么理解?卓识软件以案例方式给大家说一下

 

1

 

4月1日后,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或者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按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以及申报表的填写示范。

 

2019年4月10日,科普公司收到一张供应商2019年3月2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税率16%,税额16。财务审核发现发票名称开具有误,科普有限责任公司开成了科普公司。

 

发票直接退回供应商。

 

供应商4月收到退回发票后,直接在开票系统申请红字通知单并开具红字发票,金额-100,税额-16,同时开具一张正确的发票,金额100,税率16%,税额1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供应商申报的时候也很简单,注意,为了方便展示过程,下面申报列明具体填写数据的过程。

 

 

其实就是把一正一负合并填写到对应栏次的13%栏次即可。

 

2

 

4月1日之前按未开票收入申报后,4月份补开16%、10%发票的增值税申报填写实例。

 

科普公司2019年3月发生了一笔应税收入,金额100,税率16%,税额16,由于无法取得对方开票信息,暂未开票,会计在4月申报3月增值税时候进行了未开票收入的填写申报。

 

注意:新申报表从5月开始实施,4月申报3月的还是旧申报表。

 

2019年4月20日,客户提供了开票信息,因为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3月。这个时候应该给客户开具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开1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那么4月补开16%的发票后5月如何申报呢?

 

申报表填写如下:

 

 

这里其实也体现了一个对应关系,那就是15号公告说的,16%的对于填写到13%栏次。

 

2、附表二的变化

 

1

 

附表二中农产品加计扣除栏次8a维持不变。

 

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比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购买时取得增值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

 

购进当期,按法定扣除率9%申报时候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

 

 

领用当期,1%加计扣除的部分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如下图。

 

 

这个填法其实在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的时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确定下来的,一直就沿用到今天。

 

最早农产品扣除率13%,是没有这个加计扣除概念的,后面17年税率简并,13%并入11%,为了支持农产品扣除,在11%扣除率上加计扣除2%。

 

18年5月,税率下调,17%下调到16%,11%下调到10%,农产品扣除率也相应下调,以12%来扣除,填表还是分开填,2%部分单独填写到8a。

 

19年4月开始,税率再次下调,也就是这次,填表就按上面办法。

 

2

 

附表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调整之前的申报表附表二

 

 

调整之后的申报表附表二

 

 

这里的变化主要应对两个新政策。

 

不动产分期抵扣取消

 

4月1日起,不动产分期抵扣政策不再执行,而采用一次性抵扣方式。

 

那么从4月1日开始取得不动产抵扣凭证,专票就填到相应的专票栏次,其他抵扣凭证就填到其他扣税凭证上去。原第10栏不再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部分。

 

保留第9栏次,这个第9栏次也仅仅为统计功能,其本身不计算到12栏中去,也不会过录到主表,仅仅是统计数据。

 

比如,科普公司2019年4月20日购入办公楼一栋,其中金额100,税额 9,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当然勾选确认。

 

 

这里取得的是专票,那么通过勾选确认后填写在第1栏、2、35栏次,同时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这栏的作用就是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是一个统计数据,也需要填写上。但是这栏次不参与计算。

 

第12栏=1+4+11,这栏数据过录到主表去。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

 

详细介绍下申报表填写方法。

 

比如,科普公司员工2019年4月20日出差,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一张,票价为263元,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这张铁路车票,可以抵扣的税额

=263/1.09*0.09=21.72

 

申报表如何填写?直接按照票面计算出可抵扣进项税后填写到8b栏次,同时填写到第10栏,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中去。

 

为什么还要填写到8b?不直接光填10栏就行了吗?

 

其实和不动产抵扣填写9栏一样。这里的第10栏也是一个本期统计数据,不参与到抵扣计算中去,所以我们在抵扣不动产和购进的旅客服务都需要根据取得的相应扣除凭证填写到其他相应栏次去

 

这里取得是铁路票,填写到8b其他去就行了。第8b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如果取得是专票,那就填写到第1、2、35栏次去即可。

 

3、附表三的变化

 

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调整之前的申报表附表三

 

 

调整之后的申报表附表三

 

 

这块没什么说的,就是对应的调整。

 

4、附表四的变化

 

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这个主要是应对新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这个表怎么填写呢?这个表实际就是满足条件的纳税人统计记录用于加计抵减的表。

 

那些纳税人满足条件呢?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所以,你用不用填写这个表,你首先要去看看36号文,看看你有没有提供这四项服务,而且要看看在规定期间内,你提供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有没有达到规定的比例,满足了,才有资格填写这个表,不然你就没资格填写这个表。

 

如果你判断自己满足,那么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格式如下:

 

 

科普公司是一家代理报关,提供36号文规定的现代服务中的经纪代理业务,假设提供的报关代理服务服务销售额比例满足条件。

 

2019年4月公司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100万,当期销项税120万,前期无留抵。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00*10%=10万

 

那么当期应交税额=120-100-10=10万。

 

 

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这里就是10万。

 

其实附表4的这个表格有点类似税控设备抵减的填法,它就是把我从一开始到最后加计抵减的进项税的过程用表格方式记录下来。

 

这个表填写后,如何进入主表最终实现少交税,这个里面还有第二步,那就是用第4列数据和每期申报的时候和主表进行比对,看能够抵减多少,能抵减的就填写到本表第5列去。

 

比如本期我销项减去进行120-100=20,和我可抵减数10比,我10完全可以全部抵减,那么第5列就全部填进去。

 

回到主表,主表没有专设一栏体现这个10,直接就含在第19栏里面,具体看图片解释。

 

 

又比如,4月公司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100万,当期销项税80万,前期无留抵。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00*10%=10万

 

那么当期应交税额=80-100=-20,留抵20。

 

所以10万的加计抵减计提数就不能实际抵,因为本身都留抵了,你还加计抵个啥。

 

只有计提了留下期。

 

 

再看主表

 

 

相当于计提的10没用,下期填写表格时候它自动跳到期初余额去了。

 

 

附表五的变化

 

取消了附表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这个表取消原因就是因为这次不动产分期抵扣政策的取消,那这个表如果还有期末余额怎么办?

 

 

很简单,因为从4月1日开始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就不会填写这个表了,那么截止到3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附表5第6栏的期末余额,纳税人可以在4月所属期一次性转入到附表2的8b栏次进行抵扣。

 

比如,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科普公司《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还有27961.16,可以自15号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所以这个余额27961.16,我们就把它填写到8b,实现在当期的抵扣了。

 

 

6

 

取消原《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少填一个是一个,这是好事。

 

卓识软件-专注企业关务信息化16年

    深圳市卓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总部设在深圳高新软件园。16年来,公司专注关务信息化服务,为企业提供“智关通”系列关务内控管理系统等全方位的关务系统解决方案,涵盖加工贸易、一般贸易、供应链、物流进出口、贸易合规管理系统、ERP数据对接方案等,100%满足企业关务风险内控和AEO认证系统需求。

      公司累计服务大型客户超过200家,其中包括富士施乐、东芝、三一重工等世界500强企业,业务遍布北京、上海、天津、四川、广东、贵州、浙江、湖南等多个省份。

联系电话: 0755-83765029

微信图片_20190216153337.jpg

 #关务软件、关务系统、AEO认证、AEO认证软件、贸易合规

 

适用范围

按照《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公告)的要求,进口食品收货人所经营的范围包括:肉类;蛋及蛋制品类;水产及制品类;中药材类;粮谷及制品类;油脂及油料类;饮料类;糖类;蔬菜及制品类;植物性调料类;干坚果类;其他植物源性食品类;罐头类;乳制品类;蜂产品类;酒类;糕点饼干类;蜜饯类;卷烟类;茶叶类;调味品类;其他加工食品类;特殊食品类;其他类等。以上所列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不在本指南所规范的收货人经营范围之内。进口化妆品收货人的经营范围为化妆品。

 

 

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4号)

(三)《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3号)

(四)《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 

(五)《关于发布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质检总局2016年第77号公告)

 

 

申请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办事流程

(一)系统申请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应登录海关总署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企业端(网址:http://ire.eciq.cn/),在该页下方《用户手册》中下载《境内进口商用户手册》,根据《境内进口商用户手册》填写并提交网上申请表。收货人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工商注册地在衢州地区的企业,网上申请中“检验检疫机构”一栏选择“浙江局本部”。

(二)受理

向受理处室提交申请申请材料(所有申请材料均为A4纸规格,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

(三)审核

杭州海关对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提交信息进行核实,审核无误的提交海关总署复审。

(四)复审和公布

海关总署食品局对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的电子申请信息进行复审,对复审通过的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名单予以公布。进口商提交备案信息后,凭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号(即用户名)和查询号(即密码)查询备案进程和备案号。

 

 

 

监督管理

(一)海关对已获得备案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信息实施监督抽查。

通过对进口食品所载信息核查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备案信息,通过查验有关证明材料或者现场核查收货人所提供的备案信息。

对备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更正、完善备案信息。不按要求及时更正、完善信息的,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信誉记录。

(二)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食品进行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核对备案编号和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等信息与备案信息的一致性,对未备案或者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告知其完成备案或者更正相关信息。

 

 

卓识软件-专注企业关务信息化16年

    深圳市卓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总部设在深圳高新软件园。16年来,公司专注关务信息化服务,为企业提供“智关通”系列关务内控管理系统等全方位的关务系统解决方案,涵盖加工贸易、一般贸易、供应链、物流进出口、贸易合规管理系统、ERP数据对接方案等,100%满足企业关务风险内控和AEO认证系统需求。

      公司累计服务大型客户超过200家,其中包括富士施乐、东芝、三一重工等世界500强企业,业务遍布北京、上海、天津、四川、广东、贵州、浙江、湖南等多个省份。

联系电话: 0755-83765029

微信图片_20190216153337.jpg

 #关务软件、关务系统、AEO认证、AEO认证软件、贸易合规

 

原产地证电子化来了!不用再跑现场办理了!3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自3月25日起,将开展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改革试点。

 

试点关区内的外贸出口企业从此可以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真正实现申领原产地证的全程电子化啦!

试点地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重庆等省(市)

打印地址: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

操作指南:可参考教程>

http://www.singlewindow.cn/dbfile.svl?n=/u/cms/www/201903/22200439k9lh.pdf

 

关于原产地证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9号

 

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海关总署决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重庆等省(市)开展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改革试点。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原产地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自行打印海关审核通过的版式化原产地证书,打印证书种类详见附件。

 

申请人在打印前需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上传原产地证书企业声明栏所需的电子签章和申办员电子签名。操作手册可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行下载。

 

特别提醒:

1、企业应首先使用电子口岸法人卡登录自助打印系统,进行企业电子印章及申报员签名笔迹信息的上传操作。(注意:必须是法人卡

 

2、证书每次异常打印都会被记录打印的次数。所以,打印前必须检查打印机是否能正常工作,避免打印机断电、缺纸、卡纸、碳粉不足等情况。

 

 

自助打印四步骤:

1.电子印章与手签员设置

2.电子印章授权

3.安装打印控件

4.证书打印

 

打印控件下载地址:

http://update.singlewindow.cn/downloads/printer.exe

 

常见问题:

1.原产地证书证书只允许打印1次。如由于打印机异常等原因造成证书未能正常打印,请使用“打印异常申请”功能重新打印。

 

2.已经安装过打印控件,打印时再次提示安装打印控件,请检查打印控件是否已启动。

 

3.签章及手签员授权成功之后申请并审批通过的证书才能自助打印,已审批通过的证书请采用现行的打印方式。

 

 

原产地证自助打印系统界面

 

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操作指南:

http://www.singlewindow.cn/dbfile.svl?n=/u/cms/www/201903/22200439k9lh.pdf

 

特此公告。

附件: 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的种类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2日

附件

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种类

 

1. 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2.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3.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4. 中国—智利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5. 中国—瑞士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6. 中国—冰岛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7. 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8.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9. 中国—韩国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10.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11.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输韩国)

12. 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13. 烟草真实性证书

14. 转口证明书

15. 加工装配证书

来源:关务小二

 

卓识软件-专注企业关务信息化16年

    深圳市卓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总部设在深圳高新软件园。16年来,公司专注关务信息化服务,为企业提供“智关通”系列关务内控管理系统等全方位的关务系统解决方案,涵盖加工贸易、一般贸易、供应链、物流进出口、贸易合规管理系统、ERP数据对接方案等,100%满足企业关务风险内控和AEO认证系统需求。

      公司累计服务大型客户超过200家,其中包括富士施乐、东芝、三一重工等世界500强企业,业务遍布北京、上海、天津、四川、广东、贵州、浙江、湖南等多个省份。

联系电话: 0755-83765029

微信图片_20190216153337.jpg

 #关务软件、关务系统、AEO认证、AEO认证软件、贸易合规

shutterstock 9833917

关于卓识软件

深圳市卓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总部设在深圳高新软件园。15年来,公司专注关务信息化服务,为企业提供“智关通”系列关务内控管理系统等全方位的关务系统解决方案,涵盖加工贸易、一般贸易、供应链、物流进出口、ERP数据对接方案等,100%满足企业贸易合规和AEO高级认证系统需求。

深圳市卓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卓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总部设在深圳高新软件园。15年来,公司专注关务信息化服务,为企业提供“智关通”系列关务内控管理系统等全方位的关务系统解决方案,涵盖加工贸易、一般贸易、物流进出口、ERP数据对接方案等,100%满足企业贸易合规和AEO高级认证系统需求。

关注卓识软件公众号

联系我们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留仙洞总部国际创新谷6栋2505

 (0755)8376-5029‬

 135-1099-4337 

ganpei@zs-soft.net

多才的甘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