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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申报表巨变!5月1号开始执行!新税率实施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必须按这个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从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019年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明确了新的申报表。

 

从5月1日开始实施。也就是新税率实施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开始实施。

 

那么具体有哪些变化?变化的申报表如何填写?今天卓识软件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文章涵盖了所有变化点,大家可以耐心看完,文章很长,诚意满满。

 

1、附表一的变化

 

原16%所在栏次(1、2栏次)名称一一对应调整成13%的内容。

 

原第3栏“13%税率”栏次直接删除。

 

原10%所在栏次名称一一对应调整成9%的内容。由于第3栏删除,表格栏次上移,9%所在的栏次由4a、4b调整为3、4。

 

具体如下图展示:

 

调整之前的申报表附表一

 

 

调整后的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

 

 

附表一调整的目的就是应对税率下调增值税的申报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怎么理解?卓识软件以案例方式给大家说一下

 

1

 

4月1日后,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或者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按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以及申报表的填写示范。

 

2019年4月10日,科普公司收到一张供应商2019年3月2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税率16%,税额16。财务审核发现发票名称开具有误,科普有限责任公司开成了科普公司。

 

发票直接退回供应商。

 

供应商4月收到退回发票后,直接在开票系统申请红字通知单并开具红字发票,金额-100,税额-16,同时开具一张正确的发票,金额100,税率16%,税额1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供应商申报的时候也很简单,注意,为了方便展示过程,下面申报列明具体填写数据的过程。

 

 

其实就是把一正一负合并填写到对应栏次的13%栏次即可。

 

2

 

4月1日之前按未开票收入申报后,4月份补开16%、10%发票的增值税申报填写实例。

 

科普公司2019年3月发生了一笔应税收入,金额100,税率16%,税额16,由于无法取得对方开票信息,暂未开票,会计在4月申报3月增值税时候进行了未开票收入的填写申报。

 

注意:新申报表从5月开始实施,4月申报3月的还是旧申报表。

 

2019年4月20日,客户提供了开票信息,因为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3月。这个时候应该给客户开具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开1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那么4月补开16%的发票后5月如何申报呢?

 

申报表填写如下:

 

 

这里其实也体现了一个对应关系,那就是15号公告说的,16%的对于填写到13%栏次。

 

2、附表二的变化

 

1

 

附表二中农产品加计扣除栏次8a维持不变。

 

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比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购买时取得增值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

 

购进当期,按法定扣除率9%申报时候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

 

 

领用当期,1%加计扣除的部分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如下图。

 

 

这个填法其实在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的时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确定下来的,一直就沿用到今天。

 

最早农产品扣除率13%,是没有这个加计扣除概念的,后面17年税率简并,13%并入11%,为了支持农产品扣除,在11%扣除率上加计扣除2%。

 

18年5月,税率下调,17%下调到16%,11%下调到10%,农产品扣除率也相应下调,以12%来扣除,填表还是分开填,2%部分单独填写到8a。

 

19年4月开始,税率再次下调,也就是这次,填表就按上面办法。

 

2

 

附表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调整之前的申报表附表二

 

 

调整之后的申报表附表二

 

 

这里的变化主要应对两个新政策。

 

不动产分期抵扣取消

 

4月1日起,不动产分期抵扣政策不再执行,而采用一次性抵扣方式。

 

那么从4月1日开始取得不动产抵扣凭证,专票就填到相应的专票栏次,其他抵扣凭证就填到其他扣税凭证上去。原第10栏不再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部分。

 

保留第9栏次,这个第9栏次也仅仅为统计功能,其本身不计算到12栏中去,也不会过录到主表,仅仅是统计数据。

 

比如,科普公司2019年4月20日购入办公楼一栋,其中金额100,税额 9,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当然勾选确认。

 

 

这里取得的是专票,那么通过勾选确认后填写在第1栏、2、35栏次,同时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这栏的作用就是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是一个统计数据,也需要填写上。但是这栏次不参与计算。

 

第12栏=1+4+11,这栏数据过录到主表去。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

 

详细介绍下申报表填写方法。

 

比如,科普公司员工2019年4月20日出差,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一张,票价为263元,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这张铁路车票,可以抵扣的税额

=263/1.09*0.09=21.72

 

申报表如何填写?直接按照票面计算出可抵扣进项税后填写到8b栏次,同时填写到第10栏,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中去。

 

为什么还要填写到8b?不直接光填10栏就行了吗?

 

其实和不动产抵扣填写9栏一样。这里的第10栏也是一个本期统计数据,不参与到抵扣计算中去,所以我们在抵扣不动产和购进的旅客服务都需要根据取得的相应扣除凭证填写到其他相应栏次去

 

这里取得是铁路票,填写到8b其他去就行了。第8b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如果取得是专票,那就填写到第1、2、35栏次去即可。

 

3、附表三的变化

 

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调整之前的申报表附表三

 

 

调整之后的申报表附表三

 

 

这块没什么说的,就是对应的调整。

 

4、附表四的变化

 

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这个主要是应对新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这个表怎么填写呢?这个表实际就是满足条件的纳税人统计记录用于加计抵减的表。

 

那些纳税人满足条件呢?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所以,你用不用填写这个表,你首先要去看看36号文,看看你有没有提供这四项服务,而且要看看在规定期间内,你提供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有没有达到规定的比例,满足了,才有资格填写这个表,不然你就没资格填写这个表。

 

如果你判断自己满足,那么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格式如下:

 

 

科普公司是一家代理报关,提供36号文规定的现代服务中的经纪代理业务,假设提供的报关代理服务服务销售额比例满足条件。

 

2019年4月公司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100万,当期销项税120万,前期无留抵。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00*10%=10万

 

那么当期应交税额=120-100-10=10万。

 

 

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这里就是10万。

 

其实附表4的这个表格有点类似税控设备抵减的填法,它就是把我从一开始到最后加计抵减的进项税的过程用表格方式记录下来。

 

这个表填写后,如何进入主表最终实现少交税,这个里面还有第二步,那就是用第4列数据和每期申报的时候和主表进行比对,看能够抵减多少,能抵减的就填写到本表第5列去。

 

比如本期我销项减去进行120-100=20,和我可抵减数10比,我10完全可以全部抵减,那么第5列就全部填进去。

 

回到主表,主表没有专设一栏体现这个10,直接就含在第19栏里面,具体看图片解释。

 

 

又比如,4月公司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100万,当期销项税80万,前期无留抵。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00*10%=10万

 

那么当期应交税额=80-100=-20,留抵20。

 

所以10万的加计抵减计提数就不能实际抵,因为本身都留抵了,你还加计抵个啥。

 

只有计提了留下期。

 

 

再看主表

 

 

相当于计提的10没用,下期填写表格时候它自动跳到期初余额去了。

 

 

附表五的变化

 

取消了附表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这个表取消原因就是因为这次不动产分期抵扣政策的取消,那这个表如果还有期末余额怎么办?

 

 

很简单,因为从4月1日开始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就不会填写这个表了,那么截止到3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附表5第6栏的期末余额,纳税人可以在4月所属期一次性转入到附表2的8b栏次进行抵扣。

 

比如,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科普公司《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还有27961.16,可以自15号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所以这个余额27961.16,我们就把它填写到8b,实现在当期的抵扣了。

 

 

6

 

取消原《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少填一个是一个,这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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