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开发票,这点必须知道 ★
从4月1日开始降税率了,这个相信大家都应该很清楚了。随着增值税率调整,税率该如何使用?请直接拉到文末长图了解~~~~~那么,4月1日后还能不能开旧税率的发票,也就是还能不能开16%、10%税率的发票?
这个也很明确,是可以开的。但是发票不是你想开,想开就能开,得有条件,这个条件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4号也规定很清楚。
第一种情况:退回要开红字发票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第二种情况:补开发票的
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从4月1日起,开票系统会自动升级,税率栏会默认显示新的税率,如果有上述1、2种情况,纳税人需要手工选择原税率开票。
所以,从开票方的角度来讲,4月1日后开什么税率的发票其实已经很清晰了,那就是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你的开票明细里面不应该再有旧税率的发票。
★ 跟踪监控!4月每一笔16%、10%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一阶段“开好票”相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81号,明确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要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采集到的发票数据为依托,跟踪监控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并且据此采取有针对性的服务和管理措施。对于大量开具旧税率发票等情况,要进行分析研判。
什么意思?也就是说,按照总局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在4月1日之后随时给企业拉清单,一旦出现旧税率的发票,都要逐一核实分析原因。是不是属于应该开具旧税率发票的行为,属于,OK,过!如果不属于,需要核实什么原因?
开票适用什么税率不是看合同,而是按纳税义务时间,你如果是4月后产生的纳税义务,必须开具13%或者9%的发票,否则就是错误开票行为,需收回发票作废重开。
纳税义务时间3月,3月你申报增值税涵盖这笔收入没有?做未开票收入申报没有?没有的话需要调整3月申报表,如果调整后申报表产生了新增增值税金,除了按规定缴纳外,对应部分还要缴纳滞纳金。
我的天啊,无事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差了几天,就冒出滞纳金了。
以上对话虽然不是真实的,但是确实是对于开具旧税率发票的一种风险提示。
这种风险其实早在18年那次降税率过程中就有地方体现出来了。当然可能有些地方也没有这么严格,但是按照今年税总函〔2019〕81号的精神,这种风险纳税人还是应该提前应对,尽量避免4月1日后无正当理由的旧税率开票行为。
举例说明
A公司和客户A于2019年2月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一份,含税销售额116元,由于2019年3月底之前,A公司备货尚未完成,货物也未发出。
直到2019年4月底才发货,同时A向客户开具了税率是13%,含税价格是1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
客户A收到该发票时候就提出退票,让A公司开具16%的发票,原因就是合同是16%的,你开13%的,我抵扣增值税了,成本相应上升了。
16%开票情况下,不含税成本100,进项税16。合计含税价格116.
13%开票情况下,不含税成本102.65,进项税13.35,合计含税价格116.
A公司认为开票并没有问题,4月发货,按照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时间就是4月产生,按13%适用税率开票符合规定,如果按照16%开具才是错误的,税务局会处理,客户A也有抵扣风险,取得错误税率的发票不得抵扣。
而客户A其实也知道这里面的道理,只是觉得自己吃亏了,无缘无故成本增加了,利润摊薄,要求同比调整价格,以原合同价格的换成不含税后再乘以新税率为新的含税价格。
也就是100+100*13%=113,新的合同价格为113,不含税成本还是100,相当于调税不调不含税价格。
当然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如果上游和A公司也是按照含税16%签订的合同,不调低价格,按13%开票给A公司,那么实际上也就是变相的增加了两个的成本,变相的把减税好处都自己拿去了。A面临下游调,上游不调带来的利润损失。
所以如果以含税价格签订的合同,税率下调后,本身该降价就降价,但是增值税是一个链条,中间有一环出现不同步调整,都会出现利益的失衡,其实这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
这个其实都已经脱离了税本身,而更多的是企业产品和实力的比拼。
也给目前企业在合同签订时候又提了一次醒,要从业务源头来管控税务风险,合同条款的设计,以不含税价格来签订合同,同时遇到税率变动,按国家规定执行。
特别是为了我国还会涉及税率的调整,三档并两档,以不含税价格来和上下游签订合同应该是最好的方式,印花税还可以按不含税价格算。
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发票开具需要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决定业务的适用税率,影响发票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醒一: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适用税率
有人认为,4月1日以后开具发票的就适用调整以后的新税率,即以发票开具时间来判断适用什么税率。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正确的理解是:
从4月1日起调整税率是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凡是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31日(含)之前的,一律使用原来16%、10%税率那税务,按照原税率表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含)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3%、9%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适用什么税率,应该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具体来说,纳税人应区分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来判定:
1、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在3月31日(含)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4月1日(含)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2、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3月31日(含)之前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1日(含)之后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3、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货物在3月31日(含)之前发出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货物在4月1日(含)之后发出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4、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在3月31日(含)前发出货物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4月1日(含)后发出货物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5、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3月31日(含)之前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1日(含)之后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6、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在3月31日(含)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4月1日(含)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7、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3月31日(含)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4月1日(含)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8、纳税人采用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在3月31日(含)之前收到预收款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4月1日(含)之后收到预收款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提醒二:跨期开票要注意这些情形
1、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2、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按原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发票。
3、原则上是以发票开具日期来确定发票上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31日(含)之前,由于种种原因未开具发票的,如果税率调整前已经做了“未开发票收入”的纳税申报,只是没有开具发票的,则在新税率实施之日以后开具发票时,对于已申报的无票收入部分对应的业务仍可按原税率开具(发票上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如果因种种原因非要按原税率开具发票,但在税率调整之日以前,相应的销售额又没有作“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的,则等于是延期缴纳了税款,在以原税率开具发票后,该部分增值税需要加收滞纳金。
4月1日(含)以后,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跨期销售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提醒三:4月1日前不必将所有发票认证完
有人认为,4月1日之前必须把发票认证了,4月1日(含)以后只能以13%、9%的税率认证抵扣。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发票认证(勾选)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目前是发票开具之日起360天,只要不过期就可以。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政策规定,且在认证(勾选)有效期,可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不会因为税率的调整而发生变化。而且进项税额抵扣一般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统一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来抵扣。
纳税人不用担心4月1日(含)之后取得的此前开具的16%、10%税率的发票能否按原税率抵扣的问题。只要是正确开具的发票,其票面税率是16%、10%,购买方就按发票上注明的16%、10%税率抵扣,不会因为4月1日(含)以后取得就按13%、9%的税率抵扣。
4月1日起增值税率调整 | 税率该如何使用
(本文综合:海运网、运去哪、二哥税税念、国家税务总局、12360海关热线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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