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支持科技创新进口减免税政策,了解一下?

对于进出口货物

海关照章征税

但是

符合国家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

可以减!免!税!

减免税政策——是为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科研事业发展等目的,支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国家根据国内产业发展状况和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技术进步的实际需要,所出台的相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

今天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下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减免税政策吧!

科技创新


    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关税[2016]70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财关税[2016]7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

 

适用对象

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和出版物进口单位等是指::

(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1.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2.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3.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下列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九)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

 

 

免税商品范围

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

(具体税号详见财关税[2016]72号):

(一)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处理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二)实验、教学用的设备,不包括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

(三)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四)用于维修依照《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依照《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可予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自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海关放行之日起五年内);

(五)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微缩平片、胶卷、地球资料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

(六)各种载体形式的讲稿、音像资料、幻灯片、计算机软件及软件许可证;

(七)标本、模型;

(八)实验用材料,包括试剂、生物中间体和制品、药物、同位素等专用材料;

(九)实验用动物;

(十)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十一)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学校、专业和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十二)乐器,包括弦乐类、管乐类、打击乐和弹拨乐类、键盘乐类、电子乐类等专业乐器(限于艺术类学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十三)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学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十四)教练飞机(限于飞行类学校);

(十五)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学校);

(十六)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学校、专业和汽车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我们大学实验室想要进口一台显微镜,请问要去哪个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例如漳州地区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在漳州海关申请办理。

那申请的减免税货物进口后是不是等于海关手续都办完了?

不是的。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督。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是这样规定的,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普通货物3年。

那我们应当怎么保管、使用减免税货物呢?

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并且应当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变更使用地点。

如果三年监管期限未到,但是我们又想将这台减免税设备做其他用途怎么办?

向海关申请!!!

需要补税的把剩余监管期限的减免税款予以补缴解除监管就可以为减免税设备赎回自由身啦!

温馨提醒

1、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未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海关不予办理;

2、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教学,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违反规定,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厦门海关12360

供稿:关税处、漳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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