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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增值税4月1日起下调,最新《增值税税率、征收率、预征率表》出炉!

3月1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宣布2019年进行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并确定了增值税和单位社保缴费率减税降费实施时间。

 

  • 4月1日减增值税(下文附减税清单)

  • 5月1日就要降社保费率

  • 全面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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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理解“从4月1日起”调整税率?

所谓“从4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但税局应该会有过渡期,企业以税局实际通知要求为准。

 

由于此次增值税调整和去年的调整非常相似,建议出口企业按3个月的过渡期执行期限自行提前把握。

 

出口企业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一、做好税率调整的影响测算。此次原适用16%税率的降低3个百分点,出口退税率也降低3个百分点,对企业的成本、利润会带来一定的变化,建议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提前做好影响测算工作,做到心中有数。

 

 

二、梳理长期合同。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税率的降低,势必会对采购成本、出口售价产生影响。因此,出口企业一方面可能要面对外商要求降价的需求,另一方面可能还要和供应商谈判,要求降低供货价格。

 

 

三、及时收集、认证增值税进项发票。在外贸领域,“先出口、后开票”已经是常见的“行规”。对于已经出口的货物,建议外贸企业联系供货商尽量在税率调整执行日期之前,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并完成认证工作。

 

《增值税税率、征收率、预征率表》

最新版出炉!

1最新最全增值税税率表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

 

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销售或进口正列举的农产品等货物(易混项见附件1)税率为9%;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3%;

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 )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

其余的:货物是13%,服务是6%。

 

序号

税目

税率

1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9-12项外)

13%

2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3%

3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3%

4

不动产租赁服务

9%

5

销售不动产

9%

6

建筑服务

9%

7

运输服务

9%

8

转让土地使用权

9%

9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9%

10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9%

11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9%

12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9%

13

邮政服务

9%

14

基础电信服务

9%

15

增值电信服务

6%

16

金融服务

6%

17

现代服务

6%

18

生活服务

6%

19

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

6%

20

出口货物

0%

21

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0%

 

2征收率

 

一共有2档,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1、5%:主要有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货物销售里没有5%征收率的。

 

2、征收率绝大多数是3%,容易与5%记混的单独记忆一下:建筑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未选择差额纳税的。

 

3、两个减按: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4、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选择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2)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

 

序号

税目

征收率

1

销售货物

3%

2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

3

销售服务(除另有规定外)

3%

4

销售无形资产

3%

5

销售不动产

5%

 

3预征率

 

预征率有3档,2%,3%和5%。

 

简易计税的预征率基本上与征收率一致。销售不动产和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的预征率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相同。

 

注意:换算成不含税价时,分母为税率或征收率,而不是预征率。

 

如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预征率3%

 

 

序号

税目

预征率

一般计税

简易计税

1

销售建筑服务

2%

3%

2

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

3%

3%

3

不动产经营租赁(其中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

3%

5%

4

销售不动产

5%

5%

 

4附件1:以下13%货物易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5附件2:一般纳税人可选择5%征收率的有

 

1、出租、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3、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4、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5、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7、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8、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6附件2:一般纳税人可选择3%征收率的有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1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以上1-11项为销售货物,以下为销售服务

 

1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13、提供城市电影放映服务。

14、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15、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16、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17、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8、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

19、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20、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2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是可选择)

23、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4、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5、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26、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7、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8、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29、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7附件2: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以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人销售旧货。

 

8附件2: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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