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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货物怎么用?听海关为你“以案说法”

小伙伴们都知道减免税货物与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不同,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在结关放行后海关则不再进行监管,而减免税货物在海关放行后三年内仍是海关监管货物。

 

货物是你滴,海关是要监管滴~

那么,对于减免税货物怎么使用才不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如果监管期限没到,公司又想使用减免税设备做其他用途和处置该怎么办呢?公司生产的产品种类多,用减免税设备做点审批条目之外的产品行不行呢?公司的场地不够用,想把减免税设备放到其它地方使用可以吗? 还有的小伙伴由于对减免税设备的海关监管要求不了解而违规处置了减免税货物,导致受到海关的处罚感到很委屈……

 别急别急,让我慢慢给你们解答哦!

 

 首先看一下对于进口减免税设备,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哒:             


*《海关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由于《海关法》及《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针对何谓“移作他用”或者“行其他处置”行为作具体的阐述,导致实践中许多企业对此问题产生了不同的认识和误解,以致于在使用特定减免税设备时,经常发生被海关认定为构成“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行为。这些行为多表现为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特定减免税设备进行对外出租、出借,或在集团公司内部企业之间调拨、挪用,或将减免税设备由总公司调入分公司使用等等。

 来看看案例    

 

1、擅自改变特定减免税设备的用途

某外商投资饮料生产企业拟定了以生产果汁饮料、茶饮料和饮用水为主要产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主管商务部门审批后,取得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核定为“果蔬饮料的开发、加工”,此后该企业以特定减免税方式进口了价值近400万美元的灌装生产设备。但上述设备投产后,由于果蔬类饮料国内市场销路不畅,该企业在未经海关批准的情况下,将灌装设备用于生产瓶装纯净水。随后,海关稽查部门在对该企业特定减免税设备使用情况核查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遂对其立案调查,并认定该企业的转产行为已构成将特定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的违规行为,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作出了罚款的处罚规定,同时责令其补缴设备“移作他用”期间的应缴税款。

 

因此,企业在使用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生产经营时,一定要特别注意严格遵守《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中核定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相关内容,否则很可能会因违反“特定用途”原则,而被海关认定为将特定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

2、擅自改变使用主体和使用地区

某境外企业先后在上海、宁波等地设立10家外商投资企业。2001年7月至2003年8月间,其中的4家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外母公司的统一部署,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将合计79台特定减免税食品加工设备调拨给其他6家子公司使用。最终,上述行为被海关认定为构成将特定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的违规行为,对上述4家公司处以罚款并责令其补办结转手续。

 

类似的案例还经常发生于企业及分支机构之间,例如企业因各种原因,未经海关许可,将特定减免税货物交由其设立的分公司使用。在海关执法实践中,企业的上述擅自调拨、挪用特定减免税货物的行为,通常都会涉嫌违反“特定地区”或者“特定企业”这两个原则,进而被海关认定为构成将特定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加以处罚。

3、涉嫌“进行其他处置”的情形

从海关的执法实践来看,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改装、报废、毁损等行为,都可能会被海关认定为构成“进行其他处置”。此外,在实践中还有一些较为特殊的问题,也存在被认定为构成“进行其他处置”的风险。

       

例如,某中外合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了一批免税设备,该批设备处于海关监管期限内。随后该企业申请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并获得审批机关批准,并随之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在后来的海关稽查中,认定该企业减少投资总额的行为导致其之前免税进口的设备价值超出了现有的投资总额,超出部分不符合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有关要求,从而要求企业针对超出部分,按照审批部门批复其减少投资总额的日期确定折旧年限补缴税款,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注 意 !!!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申请人必须在海关监管下,严格按照“三个特定”原则等海关监管要求进行使用和处置,任何未经海关许可的处置行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违反海关后续监管要求的行为,进而被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如果三年监管期限没到,但是公司又想使用减免税设备做其他用途或处置该怎么办呢?

向海关申请!

向海关申请!!

向海关申请!!!

 

需要补税的把剩余监管期限的减免税款予以补缴后解除监管就可以为减免税设备赎回自由身啦,之后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吧!

 

(本文内容来源于12360海关热线,供稿单位:大连海关,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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